自治区司法厅2016年第四季度法律援助案件评查通报

24.02.2017  13:07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4日,自治区司法厅法援助处组织对全区2016年度第四季度申报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评查。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查工作开展情况     

    自治区司法厅邀请五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和同行评估律师专家等组成第四季度案件评查委员会,在全区各级法援中心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下,兵分两组对四季度申报的2959件法律援助案件,通过异地交叉互评检查和同行评估专家检查的方式,分别以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总比达40%以上),进一步扩大了本次案件评查的参与范围和抽查比例。五市对本次评查工作高度重视,各地准备充分,积极迎接评查。评查组每查一处,及时就普通、彩票案件的共性和个案问题、同行评估、电话回访和优秀案卷评定等情况进行反馈,五市分管局长认真听取反馈,即时部署整改,整体收效较好。1月5日,自治区司法厅在银川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了第四季度案件评查通报座谈会,相关工作人员和五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就案件评查工作分别向鲍焕军副厅长做了汇报。

    二、案件评查基本情况

    (一)以案定补案件 :2016年第四季度,全区共办结以案定补案件2236件,共抽查450件,抽查率为20%,退补共16件,退补率3.56%。

    (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案件 :全区共申报案件723件(涉及农民工案件181件,残疾人案件16件,老年人案件81件,妇女家庭权益保护案件440件,未成年人案件14件),共抽查案件145件,抽查率27%,退补共3件,退补率2.06%。

    (三)同行评估专家案件评查 :第四季度同行评估共评查法律援助民事案件408 件,其中,4分以上优秀案件20件,3分合格案件352件,2分以下不合格案件36件。案件合格率达91.17%,不合格率为8.82%。

    (四)法律援助案件电话回访: 第四季度共回访案件310件,回访率达20%以上。其中,224名受援人接听了回访电话,217人满意,满意率为96.8%,7人不满意,不满意率为3.2%。

    (五)法律援助优秀案件评选: 案件评查委员会共评出四季度优秀案件20件,其中,银川市4件,石嘴山市4件,吴忠市4件,固原市4件,中卫市4件。

    三、好的方面

    (一)问题整改针对性强。 各地对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工作高度重视,就三季度法律援助案件评查中指出的问题,能够认真整改,尤其在形式方面的同类问题在四季度案卷中明显减少。     

    (二)实质审查重点突出。 由于五市法援中心主任的参与,此次案件评查侧重于案件指派、律师实务、诉讼程序和意见采纳等实质性问题的审查,极大地提升了案件评查的专业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对各中心督导律师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三)交流学习气氛热烈。 五市异地交叉互评给案件评查委员会既注入新鲜血液,又增进五市彼此交流学习,取长补短。评卷中呈现出探讨交流、相互学习的浓厚氛围,有利于提升业务水平,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再提高。         

    四、存在问题

    (一)出具司法文书不规范。 一是 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意见书》抬头部分为“××司法局”,应改为案件审理机构同级的“法律援助中心”; 二是 法律援助申请表》中“代理人基本信息”填写为“代理律师基本信息”,该项正确填写应在当申请人为未成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下,填写其法定代理人; 三是 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因××理由获得法律援助,填写为“案件名称”或案由,正确应为“经济困难、或法检两院指派等”原因; 四是 个别案件的证据清单、庭审、会见和谈话笔录过于简单(部分案卷:刑事案件无会见笔录,民事案件无谈话笔录); 五是 劳动能力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和司法伤残鉴定等,不得等同于《残疾证》确定受援人系残疾人。

    (二)指派律师手续不齐全。 一是 直接指派到律师个人。(石嘴山市杜仲平劳动合同纠纷案、惠农县苏克龙故意伤害案、盐池贾红星离婚纠纷案); 二是 变更律师未履行手续。中心《授权委托书》中指派律师和与开庭律师进行变动,但未提供相关变更通知书(海原县田义珍案、李小琴离婚纠纷两案)。

    (三)律师方案拟定不准确。 一是 个别案件诉讼方案拟定有问题,导致败诉或反诉后又撤诉(西吉县马宗学诉周习武劳务合同纠纷,起诉后律师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撤诉); 二是 个别案件诉讼请求设计无法律根据,导致败诉或部分驳回(中卫市余海容身体健康权案,诉针炙医疗机构侵害其健康权,但医院证据材料明显显示申请人患“胆囊息肉、高血压”等非诉事由引起的常规性疾病,明显证据不足,后被反诉终又撤诉); 三是 律师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缺乏与受援人的沟通,未能及时对其进行解答。

    (四)案件受理定类不准确。 一是 受理指派非法律援助案件类型的案件。(西吉县:1、王治川物权纠纷案;2、连瑞祥物权纠纷案;3、米金财物权纠纷案); 二是 个别案件定类不准。经案件评查委员会审核,根据案由、律师工作量和审判程序等,建议进行调整申报类别(中卫李兴忠故意毁坏财物案因案情简单,律师工作量不大,由一类降为二类); 三是 由以案定补案件转为彩票案件(西吉县田金明离婚纠纷案,应不符普通案件离婚案件限制性规定,转为申报彩票案件)。

    (五)按季度申报案件不及时。 石嘴山市、吴忠市个别案件未能按季度及时进行申报,存在跨季度申报等现象。

    五、几点建议

    一是 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协调。进一步加强沟通,力争相关部门能够按照法律援助有关规定,为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出具相关指派文书。

    二是 继续加强案件审批、申报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案件的定类、合并等审查,对不符合受案范围有关规定的案件不予援助。

    三是 继续落实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进一步严格落实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相关制度,对更换法援律师等情形要及时出具变更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本人。

    四是 做好承办律师的监督指导工作。一方面规范承办律师严格按照法律援助工作要求办理案件,尤其是代理中一经发现受援人经济状况不符法律援助申请人要求时,可终止对其法律援助;另一方面从案件办理的实质入手,对律师承办案件提出实质性建议,更好地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