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二季度法律援助案件评查通报

07.08.2018  17:10


2018年第二季度法律援助案件评查通报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确保我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取得实效,7月24日至27日, 厅法援处组织对全区申报的2018年第二季度法律援助已结案件进行了评查。现通报如下:
    一、评查方式
本次评查每市抽调2名业务人员与法援处工作人员共16人组成案件评查组,分两组同时开展,采取五市异地交叉互评。按照司法部《关于对2017年法律援助同行评估不合格案件进行异议审查的通知》中“不合格案件审查标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管理实施与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2016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标准》等有关规定标准要求进行评查。按案件总量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电话回访和同行评估。侧重律师实务、诉讼程序、意见采纳、与当事人沟通等方面的审查。案件评查组还在五市推荐的部分优秀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基础上,综合评定出优秀案件。
    二、评查情况
第二季度全区办结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035件。其中,以案定补案件2608件,中央专项彩票案件427件。完成全年10000件任务的30.35%。
    (一)以案定补法律援助案件: 全区申报共计2608件,抽查782件,抽查率为30%。其中, 自治区 申报21件,抽查21件,抽查率100%,无退补。 银川市 申报758件,抽查227件,无退补。 石嘴山市 申报330件,抽查99件,降类5件(平罗县赵立宁劳动纠纷案,案情较为简单且调解结案,由一类降为二类;平罗县王成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调解结案,由一类降为二类;惠农区李红忠等14人劳务合同纠纷案,案情简单且调解结案,由一类降为二类;惠农区谢凤英、韩廷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系简易程序调解结案,由二类降为三类;平罗县马晓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系仲裁调解结案,由一类降为二类),退补率1.57%。 吴忠市 申报372件,抽查115件,降类1件(青铜峡市毛润学劳务合同纠纷案系司法确认,由二类降为三类),退补率0.27%。 固原市 申报597件,抽查179件,提档1件(隆德县龚国赋诉司应东身体权纠纷案,系本诉加反诉案,由二类提档为一类,且 不计退补率),无退补 中卫市 申报530件,抽查159件,降类1件(中卫市杜楠追索劳动报酬案,系撤诉案件,由二类降为三类), 退补率为0.17%。
    (二)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案件 :全区申报427件,抽查128件,抽查率为30%。其中, 银川市 申报46件,抽查13件,无退补。 石嘴山市 申报49件,抽查15件,无退补。 吴忠市 申报案件59件,抽查18件,无退补。 固原市 申报175件,抽查53件,无退补。 中卫市 申报98件,抽查30件,提标1件(中宁纪红香离婚纠纷案,在吴忠戒毒所调解,系跨县区,由1000元提标到1500元,不计入退补率),无退补。
    (三)同行评估: 从抽查出的案件中抽取民事案件260件进行专家律师同行评估,抽查率为30%。其中,评估出3分案件245件,4分案件14件,5分案件1件。
    (四) 电话回访: 抽查回访270件,其中,接通257个,其中,257个满意,13个无人接听、停机或空号。
    (五)优秀案件评定: 经案件评查组集体评议,共评出优秀案件5件。其中, 固原 市3件:泾原县秦文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原州区杨彩琴离婚案、隆德县蒙小平等72名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案; 中卫 市2件:海原县李应四等3人诉海原县民政局不履行退伍军人安置纠纷案、鲍立军诉银川市三建集团公司劳务合同案。
    (六)召开 座谈会集中反馈评查情况 :7月27日上午,案件评查组在吴忠市司法局召开全区第二季度法律援助案件评查集中反馈座谈会议。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鲍焕军,法援处相关工作人员,五市司法局分管法援工作领导、法援科负责人等参加。两组评查人员就五市评查情况、存在问题等分别进行了反馈。鲍焕军副厅长指出本次评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但评查工作细、效果好。他指出本次评查反馈座谈会既是案件评查会、情况通报会,又是工作交流会。针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他 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 要高度重视,持续发力,提高工作站位,案件质量管理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进一步增强新时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抓紧、抓好、抓实。 二是 探索工作创新,对标聚焦,提升换档,针对查出的问题不回避,切实整改,全力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三是 要持之以恒,强化管理,全面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措施,层层明确责任,层层传导压力,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程序化、系统化、标准化,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困难群众。
    三、好的方面
    (一)问题整改成效明显。 各地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工作,针对第一季度法律援助案件评查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整改,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特别是银川市在一季度通知整改后,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严格落实三级评查制度,二季度案件质量明显提升,实现了以案定补案件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案件无退补。
    (二)实质审查重点突出。 案件评查侧重案件指派、律师实务、诉讼程序和意见采纳等实质性问题审查,提升案件评查专业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力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三) 三级评查从严落实。 各地以“规范化建设”为主线,进一步规范落实案件三级评查制度,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初审,市法律援助中心再审,银川市和固原市组织专家律师进行逐案审核。
    (四)合并量化较为准确。 各地能够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案件类型等有关规定,二季度全区法律援助案件在受理范围、案件类型、合并量化等方面较为规范,均不存在超标准合并量化等问题。
    (五) 交叉互评针对性强。 五市中心主任和业务人员的参与,极大地增强了本次评查工作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能够从案件申请、审批、承办和申报各个环节,多角度、全方位的发现和提出问题。特别是固原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雍海霞、同心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玲,均是我区法律援助同行评估的专家律师,侧重对律师实务方面的评查,极大地提升了本次同行评估质量。中心主任及业务人员冯涛、权聪慧、李彥玲、海燕、毛涛、唐婷婷、罗洁、张梅等有着丰富的窗口服务和案件管理经验,为评查组提出较多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四、存在问题 
    (一)案件审批不规范。一是 经济困难证明不规范。固原、中卫市个别受援人《经济困难证明表》中“家庭人均收入”为“0”。 二是 在律师资源缺乏地区,个别案件存在指派人、承办人、审核人系同一人。 三是 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下联中的相关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承办律师的日期等内容,仍延用旧条例标准,未执行新修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
    (二)归档材料不规范。 一是 打印装订错误。卷宗封面拟定类别、核定类别等打印错误。 二是 群体性案件审批不规范。个别案件涉及多名受援人,但案卷中均仅记录一人信息或信息前后矛盾。 三是 个别材料有涂改。《经济困难证明》等有涂改。 四是 受援人签字不规范。在未推荐诉讼代表人的前提下,个别群体性案件仅部分受援人签字。
    (三)谈话笔录不规范。一是 谈话笔录格式化。固原、中卫市等个别谈话笔录适用格式化条款,未能就个案实质性问题开展针对性谈话,重程序轻实质。 二是 相关笔录措辞不规范。中卫市个别案件中出现“接案笔录”“收案笔录”“询问笔录”应规范为“会见笔录”“谈话笔录”“庭审笔录”。
    (四)律师业务有待加强。一是 法律文书不规范。个别承办律师代理词、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过于简单,以答辩状充当代理词,辩护词与庭审笔录中相关内容不一致。 二是 个别律师实务水平较低 个别律师辩护观点不明确,方案拟定明显不当,或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被法院驳回起诉,未能有效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三是 变更代理手续不及时。个别案件指派律师与出庭律师非同一人,且未做变更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是 加大新条例的学习和适用。进一步加大对新修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学习力度和工作适用,特别针对新增和改动条款要重点学习和掌握,及时在业务办理中加以适用,注重结合工作实际,增强适用的针对性和准确度。
    二是 督导律师规范案件承办。进一步规范律师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办理案件,变更代理律师要及时在法援机构备案。规范谈话笔录的个案化和实用性,不套用格式模版。正确适用法律术语,做到法言法语,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规范案件申报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财行[2009]55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宁司通[2018]2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 做好案件的申请、指派、承办和审核等工作。
    四是 全区政策执行统一标准。针对法律援助服务脱贫攻坚战略,全区针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人员均免予事项范围的审查。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在银川市、石嘴山市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面向全区各地均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