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三季度法律援助案件评查通报

16.11.2018  17:52

2018年第三季度法律援助案件评查通报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确保我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取得实效,10月16日至19日, 法援处组织对全区申报的2018年第三季度法律援助已结案件进行了评查。现通报如下:

    一、评查方式
本次案件评查工作集中在自治区司法厅开展。评查组抽调银川市、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2名主任、8名市(县、区)业务人员、2名同行评估专家律师和法援处工作人员共17人组成,按照司法部《关于对2017年法律援助同行评估不合格案件进行异议审查的通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管理实施与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2016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标准》等有关规定,采取五市交叉互评方式,按案件总量30%的比例抽取各地连号卷,认真开展质量评查、电话回访、同行评估和座谈反馈等,并在五市推荐基础上综合评定出优秀案件。本次评查工作侧重对法律援助中心案件受理指派、律师实务、诉讼程序、意见采纳、与当事人沟通等方面的审查。

    二、评查情况
第三季度全区办结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129件。其中,以案定补案件2708件,中央专项彩票案件421件。截止三季度,全区共办结各类法律援助案件9297件,完成全年10000件任务的92.97%。
    (一)以案定补法律援助案件: 全区申报共计2708件,抽查854件,抽查率为30.57%。具体如下:
    自治区 申报17件,抽查17件,无退补。
    银川市 申报945件,抽查332件, 降类2件 (银川市马凤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无律师调查取证相关材料,案情较为简单且被法院驳回起诉,由一类降为二类;贺兰县徐新力等5人劳动纠纷案系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由一类降为二类); 合并1件 (灵武市赵登录、白杰分别诉宁夏源伟房地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两案均系同一律师代理,合并为1件); 升类1件 (永宁县丁思瑶寻衅滋事案,律师认真工作量大,承办效果较好,由二类升为一类,且不计退补率),退补率0.32%。
    石嘴山市 申报432件,抽查145件, 转中彩金项目案件3件 (大武口区吴浩诉秦丽离婚案、张进诉李婷离婚纠纷案和李军珠诉纳春梅离婚纠纷案); 升类1件 (惠农区候春宝等4人交通肇事罪案,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和刑事附带民事代理,挽回经济损失较大,由1个二类提类为2个一类,且不计退补率),退补率0.69%。
    吴忠市 申报382件,抽查138件, 降类4件 (吴忠市吕惠兰等13人社会保险待遇纠纷案系非诉和解,根据律师工作量和受援人数由3个一类降为1个一类;利通区王玉彪诉吴忠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世军诉宁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明诉宁夏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3案均系仲裁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均由一类降为二类); 合并量化4件 (红寺堡区杨彦才等3人劳务合同纠纷案系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由一类降为二类,刘富生等33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其中,8人系庭审调解、18人庭前调解、7人判决,由7个一类分别合并为2个二类、2个三类和1个一类;盐池县马紫兰、郭明分别诉宁夏佳能创科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两案均同一律师代理、调解结案,合并为1个二类); 转中彩金项目案件1件 (同心县杨俊诉杨琴离婚纠纷案); 升类1件 (青铜峡市武丽佳诉金石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律师工作量较大,承办效果较好,由二类升为一类,且不计退补率)退补率2.36%。
    固原市 申报399件,抽查120件, 降类4件 (原州区张继祖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和马保清健康权纠纷案,承办律师工作有瑕疵,分别由一类降为二类;彭阳县赵梅等7人诉彭阳县众合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和海红安等7人诉王胜会劳务合同纠纷案,均系简易程序审理,分别由2个一类降为2个二类),退补率1.00%。
    中卫市 申报533件,抽查119件, 降类3件 (中卫市赵鹏业诉宁夏锦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无谈话笔录、代理词、庭审笔录简单,由2个一类降为2个二类,黄磊妨害公务罪案,律师延迟会见1月,无阅卷材料,3次会见无实质性内容,由一类降为二类,刘燕等二人诉唯尚家具馆劳动争议纠纷案,律师对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判断不清晰,影响受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由二类降为三类),退补率0.56%。
    (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案件: 全区申报421件,抽查164件,抽查率为38.95%。其中, 银川市 申报71件,抽查55件,无退补。 石嘴山市 申报60件,抽查18件,无退补。 吴忠市 申报案件65件,抽查23件,无退补。 固原市 申报125件,抽查37件,无退补。 中卫市 申报100件,抽查31件,无退补。
    (三)同行评估: 从连号卷中抽取以案定补民事案件149件,由专家律师进行同行评估,抽查率为30%。其中,评估2分不合格案件1件( 红寺堡区 高东承办杨梅花劳动争议纠纷案),3分合格案件139件,4分优秀案件9件( 银川市 郭蕾承办骆继兵确认劳动关系案、李善鹏承办于英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平罗县 金慧承办王婷离婚纠纷案、 利通区 郭燕玲承办李月琴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案、 青铜峡市 贺建忠承办武丽佳劳动争议案、 盐池县 侯秀萍承办李瑞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固原市 韩小鑫承办马志芳劳动争议案、 中卫市 辛红、李洋承办王博等9人劳务合同纠纷案、刘栋承办张春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四)电话回访: 抽查回访111件,其中,接通93个,其中,满意92个,不满意1个(大武口区王海蓉离婚纠纷二审案件,受援人反映律师与当事人仅沟通1次,且未参加庭审。后经石嘴山市核查反馈为系二审书面审理,律师故未到庭,受援人系对判决不满,故回访时表示不满意),18个无人接听、停机或空号。
    (五)优秀案件评定: 经案件评查组集体评议,共评出优秀案件10件。其中, 银川市2件: 银川市李芳承办赵汉勤医疗损害纠纷案、灵武市杨馨承办吴凡故意伤害罪案; 石嘴山市2件: 石嘴山市薛金龙承办李为林交通肇事案、平罗县解鸿鹄承办赵尚国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吴忠市3件: 吴忠市李良荣、牛金红承办马生兵故意杀人案、祁丽萍承办赵玉洁强制猥亵罪案、青铜峡市贺建忠承办刘丽艳、鲁军奇生命权纠纷案; 固原市2件: 固原市韩小金承办马志芳诉原州区三营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案件、原州区徐玉贞承办庞嘉鑫不当得利纠纷案; 中卫市1件: 中卫市张梅承办方立军等24人诉中卫市美宇装饰公司劳动争议案。
    (六)召开座谈会集中反馈评查情况: 10月19日上午,案件评查组在自治区司法厅召开全区第三季度法律援助案件评查集中反馈座谈会议。法援处评查工作人员就五市法律援助案件评查结果、同行评估、电话回访、优秀案件评定、存在问题和工作要求等分别进行了反馈,各市评查人员还进行了业务交流学习。

    三、好的方面
    (一)案件质量亮点各异。 各地以“规范化建设”为主线,进一步规范落实案件质量管理工作。银川市严把案件定类量化标准,石嘴山市注重律师与受援人的充分沟通,大部分谈话、会见笔录等在2次以上,吴忠市承办多件高质量优秀案件,特别是马生兵故意杀人二审案件,承办律师做无罪辩护最终胜诉,被告人当庭被宣判无罪,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故意杀人无罪辩护胜诉案件,固原市每个案件均有《结案报告》,承办情况一目了然,中卫市细化填写《案件申报表》,案件定类、合并和量化情况记录详细。
    (二)问题整改成效明显。 各地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工作,针对二季度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石嘴山市着力加大整改力度,三季度案件质量明显提升。
    (三)实质审查重点突出。 案件评查侧重案件指派、律师实务、诉讼程序和意见采纳等实质性问题审查,进一步提升案件评查专业化水平,有力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四)交叉互评针对性强。 市中心主任和业务人员参与案件评查,极大地增强了本次评查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从申请、审批、承办、申报、事后回访等各个环节,认真进行审查,提出问题不回避。参与案件评查人员中银川市、吴忠市、青铜峡市和原州区中心主任冯涛、姬永萍、李红萍、尚旭香和部分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海燕、毛涛、罗洁、罗瑞等均有着较丰富的窗口服务和案件管理经验,为评查工作提出较多可行性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增进了五市间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学习。

    四、存在问题 
    (一)案件审批不规范。 一是经济困难证明不规范。中卫市个别受援人《经济困难证明表》中“家庭人均收入”为“0”。二是在律师资源缺乏地区,个别案件存在指派人、审核人、承办人系同一人的问题,如沙坡头区。三是群体性案件审批不规范。个别案件涉及多名受援人,但案卷中均仅记录1人信息或信息前后矛盾。四是个别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指派新执业或执业年限5年以下的律师。兴庆区李小强盗窃案系未成年人通知辩护,指派新执业1年的律师承办。
    (二)归档材料不规范。 一是打印装订错误。卷宗封面拟定类别、核定类别等打印错误。石嘴山市、固原市个别案件封面填写不完整,泾源县丁志龙承办崔小玲离婚纠纷案系庭前撤诉,案卷中出现“庭审笔录”。二是个别材料有涂改。三是受援人签字不规范。在未推荐诉讼代表人的前提下,个别群体性案件仅部分受援人签字。
    (三)谈话笔录格式化。 银川、吴忠市等个别谈话笔录适用格式化条款,石嘴山市个别谈话、会见等笔录虽形式上达到2-3次,但以上律师未能就个案实质性问题进行针对性谈话,重形式轻实质。
    (四)合并量化不准确。 一是定类过高。简易程序或仲裁员独任审理的案件定为一类。二是定类过于严苛。银川市大部分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定为二类。三是合并量化较高。未按照承办结果和律师工作量进行合理合并量化。
    (五)律师业务有待加强。 一是法律文书不规范。个别承办律师代理词、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过于简单。二是个别律师实务水平较低。个别律师辩护观点不明确,诉讼方案拟定明显不当,或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被法院驳回起诉,未能有效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三是相关笔录措辞不规范。石嘴山市赵家鹏承办宁梅珍身体权纠纷案,谈话笔录中律师言辞不当,向受援人表示认识陪审员、泾源县丁志龙承办马虎林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庭审笔录过于口语化。四是律师谈话内容未告知系法律援助律师,如银川市、吴忠市。五是变更代理手续不及时。个别案件指派律师与出庭律师非同一人,且未做变更手续或出具情况说明。

    五、工作要求
    一是受理审批从严把关。 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财行[2009]55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宁司通[2018]2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案件的申请、指派、承办和审核等工作。
    二是归档材料从严审核。 针对卷内材料评查出的问题,一方面对律师明确工作要求,另一方面加大对归档材料的检查审核,对于不符合归档要求的,需经补正后装订入档。
    三是承办律师从严要求。 进一步规范律师严格按照法律援助工作要求承办案件和提供立卷材料,变更代理律师要及时在法援机构备案。规范谈话笔录的个案化和实用性,不套用格式模版。正确适用法律术语,做到法言法语,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四是加大基层培训力度。 继续加大新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学习力度。针对新增和改动条款要重点学习,注重结合工作实际正确适用,增强工作指导性。重点面向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法律援助业务人员,加大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强化对新执业律师的法律素养和实务培训。
    五是统一规范执行标准。 针对各地集中反映的个别问题明确如下:1.妇女离婚纠纷案,凡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均可给予援助;2.刑事辩护全覆盖系审判阶段,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仍需审查经济状况;3.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人员虽免于事项范围审查,但需提供相关材料;4.信访转办案件以《信访转办函》等为准,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初审,经司法局主管局长审批,报司法厅法援处备案后方能办理;5.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5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6.对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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