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有关粮油加工业统计的要求,为及时掌握粮油加工业生产运行状况,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2014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扩大统计覆盖面
(一)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
(二)加强粮油加工业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强化基层统计人员集中培训,落实统计保障措施,配置网络直报硬件设施,进一步提高加工企业基础网络直报率。
(三)积极扩大全社会粮油加工统计覆盖面。加强与统计、工商、食品药品、质检、商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行政区内《加工企业名录库》,确保行政区内具备QS生产许可证的粮油加工企业(含新投产企业)全部纳入统计范围。
(四)做好重点加工企业的数据采集工作。一是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农业产业化企业、外资企业等;二是玉米深加工企业、主食产业化企业、大豆及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含木本油料加工企业);三是粮油应急加工企业、承担临储油菜籽收购加工及具备稻谷、小麦、玉米等政策性粮油竞买资格的加工企业,确保享受政策性支持企业全部纳入粮油加工统计体系,承担其相应义务。
二、提高质量,加大集中培训和数据汇编工作力度
各地粮食局要加强加工统计年报集中培训。针对统计填报重点难点,积极组织市县(市、区)粮食局和重点企业召开加工统计指标和报送软件的集中培训会,正确理解指标含义,明确报送流程,及时填报企业年报基础表。
(一)要重视粮油加工业统计重要指标数据审核工作。一是重点审核产能、产量、出品率、产能利用率、单位产品产值、单位产品能耗、库容、经济效益等关键指标数据;二是对异常数据和明显错误数据要及时退回重报并限期修正,切实提高数据质量;三是对重点企业要加强加工统计台账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避免错报、漏报、重复填报,防止夸大填报,要加强玉米深加工用粮量、小麦粉产量和原料消耗量等指标数据的核实,与行业实际情况相符;四是及时组织召开数据集中审核汇编会,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加强报表内、报表间的逻辑关系审核,加强年度间数据对比,将数据审核的重心下移到基层企业和市县级粮食局;五是各地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分析报告尤其是玉米深加工用粮量等需与本地粮食“供需平衡调查”等相关数据相衔接,与统计等部门、相关协会加强数据衔接,并经本单位主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
(二)做好下列数据统计分析:一是加强对本地区玉米深加工企业统计分析,关注企业产能、产量、用粮量、经济效益等的年度间比对分析;二是按照“促进粮食节约减损”工作的部署,主产省要加强对主要产品出品率、能耗、副产物综合利用率等的统计调查分析,科学评估加工环节损失浪费的现状、原因并提出对策措施建议;三是加强粮油应急加工企业、“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主食产业化企业等的产能、产量、布局、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分析,并提出行业健康发展对策建议。
各市粮食局要加强统计数据深度分析、新形势判断,对本地区发展现状及新情况、新问题透彻分析,认真撰写粮油加工业统计年度分析报告,做到观点明确、数据详实、图文并茂。
三、明确分工,严格执行统计制度,提高统计工作时效性
(一)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是指以粮食、油料和成品粮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单位,包括稻谷加工业、小麦加工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业、玉米加工业、粮食食品加工业、杂粮及薯类加工业、饲料加工业、粮食机械制造业及大豆食品加工业共9类加工企业。日产能(指日处理原料能力或日生产产品能力)30吨及以上的企业必须纳入统计。本年度新投产加工企业须纳入统计。
(二)统计分工。
实行“在地统计”原则,各统计对象(包括中央企业的直属及控股加工企业)应向当地县级或以上粮食局上报《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表》(基础表),不能虚报、漏报、错报和夸大填报。县(市、区)粮食局将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后上报地级市粮食局,地级市粮食局将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后上报自治区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处。
各市粮食局要督促辖区内粮油加工产品年产量达到1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的单独报表直接报送自治区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处,由自治区粮食局核查盖章后,随自治区粮食局统计年报汇编材料一并报国家粮食局。
(三)统计数据填报。
粮油加工业统计实行网上填报,直接登录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 www.chinagrain.gov.cn )“粮油加工业统计信息系统”链接进入填报页面。
各县级粮食局2014年12月30日前须告知辖区内粮油加工企业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督促加工企业及时核实《加工统计年报表》中1-17项目基本信息,确保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名称一致,对年报表的企业地址、联系人等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全面填报并确认,发生名称变化的须相应修改更新。
(四) 统计时间和报送要求。
1.统计时间要求。年报统计截止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请各粮油加工企业于2015年1月15日前将《粮油加工企业年报表》(附件1)报所在地县级或以上粮食局。1月30日前县(市、区)粮食局将完成电子数据填报和提交。2月15日前,各市粮食局完成数据审核及提交工作,并于2015年3月10日前将汇总数据及分析报告报送至自治区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处。
2.报送要求。各市粮食局报送的年报统计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正式文件并附统计分析报告、数据汇总报表及汇编审核说明、主要产品出品率和能耗专题调查分析(及其电子文本)。
3.软件使用注意事项。一是系统自动生成企业2014年填报确认的基本信息,请企业12月30日前对基本信息进行确认;二是系统根据企业生产运营类型自动生成需要填报的指标表,所有主要项目指标全面填报,不得漏报,尤其是产能、产量、副产物产量、经济技术指标等,如果不能提交,请说明理由后强制提交;三是根据填报过程中系统的逻辑关系审核提示对数据进行确认核对,综合性加工企业则说明理由并强制提交。
请各市、县(市、区)粮食局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安排部署,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相关工作,对统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区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处反映。
联系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处
联 系 人:田丰
联系电话:0951-6986709(传真)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01号宁夏粮食大厦
邮 编:750002
附件:1﹒粮油加工业统计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附件1.doc
2.粮油加工业企业年报表(GL 22表)。 附件2.xls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区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
银川18:42 26.12.2014 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