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司法厅关于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26.11.2015  12:49

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2015年11月20日公告,现就宁夏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分数核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一)成绩公布、查询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11月21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黑白、彩色打印均可)。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成绩单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能再次核查。

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司法厅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成绩核查申请及查询。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宁夏回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305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方式。应试人员达到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成绩的,应于2015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完成网上申请程序;现场审核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至30日(周六、日除外),申请人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周六、日除外),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本人应在现场审核时提交下列材料:

1.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2.身份证原件。

符合放宽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提交集体户口的申请人,须同时提交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3.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4.与本人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特别提示:对于报名照片遗失的,可携带U盘到现场下载后自行印刷,不得提交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不符的其他照片。

5.各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对于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民族”发生变更,需要现场进行信息勘误的,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格式证明(或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对于提交毕业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信息不符的,必须提供加盖毕业院校印章的证明。

3.对于出国(境)在外的申请人网上申请后,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现场审核,但必须提交申请人所有规定的上述申请材料(含原件及复印件)及报名照片、书面委托书、出国(境)在外证明(或护照复印件)、直系亲属证明(或户口薄)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事宜请登录司法部网站查看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相关公告。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