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粮食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的通知》(宁政发〔2015〕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5年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计划随文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成计划任务
各地级市粮食局要严格按照分配计划将农户科学储粮建设落实到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安排好储粮仓加工制作安装,保证发放到户;协同监理单位做好项目进度和储粮仓质量跟踪检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选择技术支撑单位做好储粮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发放工作结束,及时提出申请,逐级组织验收。
二、抓好资金落实和管理
自治区财政按照项目实际招标价总投资70%安排专项资金,根据实际中标价格安排项目监理、技术服务等管理经费。市、县(区)财政要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安排项目建设管理费用,支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适当补助农户自筹资金。农户自筹部分由各县(区、市)粮食局按全区中标平均价格393.40元的30%计118.00元收取,除此以外不得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收取的资金全额上缴地级市粮食局。各市、县(区)粮食局要严格按照《宁夏农户科学储粮资金管理办法》设立农户科学储粮专户,对自治区拨付补助资金、同级财政配套资金及收缴农户自筹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严格规范专项建设程序
按照《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农户储粮仓由农户自愿申请后确定,受益农户须在村委会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市、县(区)粮食局、发放乡镇政府都要设置监督服务电话,公开接受监督。各市、县(区)粮食局要做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及资料录入工作,对发放的储粮仓统一编号,逐户登记,资料录入工作在验收前必须完成。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市、县(区)粮食局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户科学储粮的好处,按仓配发《农户安全储粮指导手册》,并采取储粮仓实物展示、影像播放、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让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朋友们充分认识开展农户科学储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参与。
五、做好技术服务
由各地级市粮食局选择技术支撑单位,做好储粮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制定的《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方案》和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要报送自治区粮食局备案。各市、县(区)粮食局要建立“农户科学储粮指导员”队伍,配置必备的水分测定和通风等仪器设备,做好农户储粮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附件: 2015年农户科学储粮计划表(文件附表).xls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1月18日
自治区粮食局 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计划的通知 -
银川15:48 23.11.2015 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