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内非营运轿车免于环保检验

06.01.2016  12:33

1月5日,记者从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今年开始,我区全面停止黄标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检验机构发放的合格标志同时打印检验机构二维码等一系列针对机动车环保检测的新规开始实施。

遥感监测有问题标志核发机构也受罚

据了解,按照规定,今年开始在用机动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测,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营运类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营运资格证。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经维修,再次检测仍然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报废。在用机动车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进行尾气检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工作配合力度,开展机动车尾气监督抽测,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高排放车辆的道路检查和尾气遥感监测抽检工作。

同时,环保检验机构发放的合格标志必须同时打印检验机构二维码,在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中发现尾气排放超标车辆张贴环保合格标志的,除对机动车所有人进行处罚外,对标志核发机构也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环保检验委托资质。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实现机动车环保检验在线监控。

6年内非营运轿车等免于环保检验

另外,今年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于环保检验。属于环保免检范围的新车,在注册登记后首次申领环保标志时,可由环保检验机构或具有环保合格标志核发资质的地级市行政审批大厅直接核发有效期为6年的环保合格标志。属于环保免检范围的在用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可在原定的下一个检验周期持机动车行驶证、上次环保标志副本即可直接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或地市级行政审批大厅领取剩余免检期限的环保标志。在环保免检期内有环保监督抽测超标记录的,须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检验合格后重新核发剩余免检期限的环保标志。注册登记超过6年的,仍执行一年一检。取消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环保定期检验周期超15年一年两次环保检验。环保检验执行一年一检。纯电动汽车所有人持车辆登记手续到环保检验机构或具有环保合格标志核发资质的地级市行政审批大厅直接领取标有“电动车”字样的环保标志,该环保标志长期有效。

全区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检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区外机动车因故不能在注册登记地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的,可在使用地进行机动车(大型客车、校车除外)异地检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方便群众就近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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