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15.02.2017  20:37

 

宁卫计办发〔2017〕43号

 

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药品供应保障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宁东社会事务局,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武警宁夏总队医院、自治区级医疗机构:

现将《2017年全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附件:

2017年全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要点

 

2017年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以健全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监测和监督机制为重点,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优化药品流通秩序,着力推进我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

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建立网络监测制度,将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占比纳入考核评估体系,确保三级综合医院、二级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使用基本药占比不低于15%、30%、70%和80%,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主导的地位。

二、健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 探索健全四省区医用耗材联合采购机制,共建共享数据库,逐步实现互联互通,继续落实高值医用耗材挂网阳光采购工作。建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议价机制,进一步降低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稳妥落实新一轮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结果,保障药品(医用耗材)供应。

三、加强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 各地要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完善省、市、县(区)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监管和考核制度,落实日常性监督检查任务。监督覆盖率不低于95%,药品配送率不低于85%。

四、建立药品供应保障监测制度。 建立重点药品监测制度,促进临床合理药品。健全短缺药品监测制度,落实哨点医院监测任务,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完善药品价格监测制度,动态管理药品中标(挂网)价格,维护我区药品价格的合理水平。

五、 完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信息化建设。 加快建设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监管和考核信息化系统,完善医用耗材采购、供应、配送、监测、监督信息化系统,为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监测管理提供坚实的支撑。

六、 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管理 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7年实现我区新一轮公立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议价谈判采购药品、基础输液和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两票制”管理。

七、探索建立药品款集中支付制度。 积极力促成立医疗机构药品款集中支付机构,探索建立药品款集中支付制度,逐步搭建覆盖全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的药品货款网上支付平台。通过金融机构授信等方式,集中支付药品配送企业的药品货款,促进药品采购配送资金良性流动,提高药品配送能力,保障药品供应。

八、强化药物政策宣传培训。 各市、县(区)要充分利用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开展药物政策宣传活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药物制度营造良好社会和舆论氛围。开展药物政策、合理用药、监督管理和信息化系统培训,逐步提升药政监管人员和基层药师队伍素质。

九、开展清退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履约保证金工作。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的要求,全面稳妥清退2006年以来中标(挂网)药品(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