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3.04.2015  12:07

  第一条为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共银川市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在银川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党委政法委应按照相关规定,每半年将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汇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必要时,可以随时抄送。抄送时,应将司法机关原始记录的复印件一并移送。 

  第五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妨碍、阻挠对案件调查处理的;(四)默许或者授意亲属或者身边工作人员干扰执法办案的; 

  (五)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方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的; 

  (六)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七)通过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的; 

  (八)阻挠、拖延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能正确履行的; 

  (九)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予以问责,问责的方式、程序、权限、时效依照《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银川市实施程序规定》和《银川市实施程序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造成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领导干部因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被责任追究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