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执行常用低价基本药物直接挂网采购结果的通知

10.11.2015  21:06
 

                                                                            宁药招办发〔2014〕38号

                                    关于印发执行常用低价基本药物直接挂网采购结果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局(药招办)、宁东社会事务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医大总院、各配送企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和自治区药招办《宁夏回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宁药招办发〔2014〕29号),自治区药招办会同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组织了生产企业报名、企业资质审核、入围企业及挂网价格公示等程序,完成了常用低价基本药物直接挂网采购工作。现将常用低价基本药物直接挂网采购的生产企业及挂网参考价格印发你们,请根据政策规定严格执行。

  一、准确把握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政策

  常用低价药品是指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从政府定价范围内遴选确定的药品。《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明确,现阶段常用低价药品的日均使用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常用低价药物的采购政策,目的是解决部分廉价药品生产量偏低、采购困难的问题。各级药品采购管理部门为生产企业搭建挂网交易平台,具体价格由生产企业直接上报。直接挂网是一种药品集中采购的形式,不是公开招标,挂网参考价格也不是中标价格。

  二、依据报名企业的综合实力审评确定入围企业

  自治区药招办会同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根据报名企业的销售金额、行业排名、药品质量、市场信誉、服务能力及申报价格等指标进行评分,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挂网企业名单和挂网价格。同一品规,报名企业少于等于3家的,全部挂网;4-5家的,3家挂网;6-10家的,5家挂网;11-20家的,8家挂网;21家以上的,12家挂网。经过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审核及专家评定,本次直接挂网的基本药物共199个品规(567个品次)。

  三、配送企业与挂网生产企业谈判确定采购价格

  直接挂网的常用低价基本药物,由药品统一配送企业依据挂网参考价格,与挂网生产企业进行谈判,确定具体采购价格。由于部分生产企业申报的挂网价格与原供货价格相比涨幅较大,本次直接挂网目录中不列参考价格。这些品规的采购价格仍由配送企业和生产企业谈判确定,并按照市、县(区)药招办或医疗机构与相关生产企业谈判确定的供货价格进行配送。

  四、医疗机构分类采购常用低价基本药物

(一)基层医疗机构采购方式。 以县(区)为单位,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药招办)负责汇总基层医疗机构常用低价基本药物的采购需求,在保障医疗机构充分参与的前提下,在直接挂网的常用低价基本药物目录内,通过直接选择或面对面谈判等方式,确定本县(区)相关药品的生产企业及供货价格,该价格不得高于挂网参考价格。相关药品的供货价格、供货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谈判确定的供货价格要及时报区、市药招办备案。

(二)县以上医疗机构采购方式。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县以上医疗机构”)在直接挂网的常用低价基本药物目录内,与挂网生产企业谈判确定供货价格,该价格不得高于挂网参考价格。医疗机构按照谈判确定的供货价格向配送企业申购相关药品。医疗机构谈判确定的供货价格要及时报辖区药招办和自治区药招办备案。

(三)医疗机构网上申购常用低价基本药物。 各级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提交采购计划,配送企业网上响应后及时组织配送,医疗机构组织验收后进行网上到货确认。

  五、加强挂网价格的管理和监测

(一)保持挂网价格相对稳定。 常用低价基本药物挂网公示的参考价格,生产企业在1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涨价。

(二)严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疗机构和取消加成政策的县以上医疗机构,按照供货价格零差率销售使用常用低价基本药物;市及市以上医疗机构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加价率。

(三)有效落实统一价格政策。 我区实行药品配送县、乡、村一体化的管理制度,直接挂网常用低价基本药物的供货价格执行县、乡、村联动机制。同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执行同一供货价格。

(四)定期调整挂网价格。 自治区药招办加强挂网价格的监测,根据各市、县(区)药招办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谈判确定的供货价格,每季度对挂网参考价格调整1次。同时,对全国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常用低价基本药物挂网价格进行监测,同生产企业同品规挂网价格明显低于我区挂网价格的,实时进行调整。

  六、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一)抓好基本药物目录的衔接。 一是 直接挂网常用低价基本药物目录与《关于印发基本药物直接挂网采购(暂不招标)目录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4〕16号)收列的药品相同的,执行本目录。 二是 已经招标中标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常用低价基本药物,只要日均费用化学药品不高于3元、中成药不高于5元,基层医疗机构可以正常申购使用。 三是 医疗机构在申购同品种基本药物时,应当优先选择公开招标中标药品;同品种不同品规药品,直接挂网生产企业的性价比优于中标生产企业,也可选择直接挂网药品。 四是 已经公开招标中标的基本药物品种,不再采取直接挂网的方式采购,相关中标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标价格。

(二)确保挂网药品及时足量供应。 常用低价基本药物挂网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政策积极与配送企业、各市、县(区)药招办和县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价格谈判,确定采购价格和供货价格。按照谈判确定的价格,及时足量供应挂网常用低价基本药物。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一旦出现不供货或者不正常供货的情况,依据药品“三统一”有关政策严肃处理。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生产企业,除了对挂网品规进行撤网处理,同时对该企业在宁夏中标的其他药品按照废标处理,并禁止2年内参加宁夏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三)及时组织采购供货价格谈判。 自治区药招办不再组织直接挂网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集中签订供货合同。各配送企业要主动与挂网生产企业联系,在2015年1月25日前完成采购价格谈判,组织采购仓储和配送。各市、县(区)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也要在2015年2月15日前完成供货价格谈判,确保常用低价基本药物及时供应,满足临床需求。

(四)切实加强配送企业的监督考核。 做好统一配送工作,是常用低价基本药物采购供应的关键环节之一。各级药招办要充分运用网上监管系统,实时监督配送企业采购仓储情况。配送企业向医疗机构配送相关药品,执行市、县(区)药招办和县以上医疗机构与挂网生产企业谈判确定的供货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配送价格。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药招办反馈。

(五)积极推进低价药品合理使用。 一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抓好医药专业人员基本药物处方集和临床应用指南的系统培训,调动医务人员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 二是 各级医疗机构采购同一品规常用低价基本药物,应当优先选择挂网参考价格相对较低的生产企业。 三是 将常用低价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三统一”考核内容和基本药物监测范围,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是 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有效实施处方点评和审核制度,不断提升常用低价基本药物的使用量,有效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附件:/自治区常用低价基本药物直接挂网生产企业及参考价格.xls 

 

 

自治区药招办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