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义务帮工受伤 法律援助获赔1.8万

16.04.2016  18:22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援助单位   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家住平罗县通伏乡的张大爷已经70岁了。2013年11月10日,同村的村民王某因安装自家的烟筒请张大爷帮忙,在安装过程中张大爷踩踏铁炉子时,铁炉子突然倾斜,张大爷摔倒在地,右腿无法动弹,王某与其子将张大爷扶起,拔打“120”送往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生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顶部头皮裂伤;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皮质硬化性脑病。行内固定术,住院治疗15天。出院医嘱:前三月患肢禁止负重,每月复查一次X线片。王某全额承担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出院后张大爷自行又花去治疗费3000余元,因保管不善丢失了票据。出院后,张大爷一直在家修养,直到2014年6月才在家人的搀扶下行走。本来张大爷希望出院以后两家人可以友好协商把事情处理掉,毕竟同村,平时关系也不错,但出院以后右腿一直疼痛不见好转,和王某协商也没有结果,就这样一拖再拖一年多过去了。为了维护自己在合法权益,张大爷于2015年4月23日找到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来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以后,及时伸出援助之手,指派援助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先将代理的权利、权限,以及诉讼风险告知了张大爷。由于本案证据不完善,援助律师给张大爷分析了法律关系和证据链,告知张大爷先做伤残等级鉴定再起诉。 2015年6月18日,张大爷的伤残鉴定结果被评定为Ⅸ“九”级,承办律师随即为张大爷代写了诉状起诉到平罗县人民法院。本以为拿到伤残鉴定结果就有了赔偿依据,可是在8月11日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对张大爷的伤情又提出了重新鉴定,经双方协商,委托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重新进行鉴定,经鉴定张大爷的伤残等级属X“十”级。2016年1月20日第二次开庭,在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就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进行举证、质证,据理力争,有理有据的发表了代理意见。

【承办结果】

经平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8314.2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原告受被告所请,帮助被告王某安装自家的烟囱,在帮工的过程中,被告应该能够预见到原告张大爷年龄偏大,登高安装烟囱存在安全隐患,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事故的发生。在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中,帮工人因帮工行为受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被帮工人的法律责任。

原告张某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已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双方和睦相处,不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纷创造了条件,使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