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副院长李帆主审一起故意伤害案当庭宣判

02.11.2017  23:35

  本网讯(马荣)“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检察机关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鉴定人出庭作证……”10月30日,二级高级法官、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帆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曹某故意伤害一案并当庭宣判。庭审中根据公诉机关自治区检察院申请,本案鉴定人和证人分别出庭作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桂兰出庭支持公诉。

  2016年8月29日,上诉人曹某、被害人蒋某等人酒后回到银川市某4S店员工宿舍。曹某与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相互撕打,曹某朝蒋某头面部猛踢一脚,蒋某仰面倒地,致颅脑重度损伤死亡。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曹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3435.4元。宣判后,上诉人曹某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银川市物证鉴定所鉴定员申某、证人蔡某某先后出庭作证,对被害人蒋某损伤检验情况和上诉人曹某与被害人蒋某发生争执具体情况,上诉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等案件事实予以陈述。经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法庭进一步核实了案件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对上诉人曹某故意伤害一案当庭作出宣判。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上诉人有自首、对被害人积极施救、二审期间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等情节,改判上诉人曹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当庭宣判后,李帆副院长表示,“以审判为中心”是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前沿和热点问题,其关键就是要实现“庭审实质化”。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动落实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助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