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组织学习“两高”安全生产司法解释
15.07.2016 05:07
本文来源: 新华网
7月13日,银川市举办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辅导讲座,详细解读了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通过生动的案例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现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负责人听取了讲座。
“一些安全生产责任人,被判了刑自己还稀里糊涂,组织学习‘两高’安全生产司法解释,就是为了避免此类事情发生,提高责任主体警觉意识。”银川市安监局局长任旭升告诉记者。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解释》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记者 李鲲鹏)
来源: 银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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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7.2016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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