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永宁县落实环保督察反馈失实问题严肃追责

14.08.2016  18:33

  银川市纪委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督查室“宁党(环)督函〔2016〕33号”督办单要求,在自治区纪委的督促指导下,针对永宁县落实环保督察反馈失实问题成立调查组立即开展了调查,并专门召开会议,根据调查情况提出了处理意见。

  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银川市永宁县境内的首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现场抽查实际情况与向督察组反馈情况、在主流媒体公开情况严重不符。

  日前,银川市纪委调查组来到永宁县首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据查,2015年至2016年7月,该企业一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直至2016年7月25日才停止生产,7月31日晚10时至次日凌晨2时,该企业又生产加工了剩余边角料。同时,该企业2015年至2016年6月的产值情况报表和2015年至2016年7月间的用电量明细也显示、证实,在此期间该企业一直处于生产状态。调查结果表明,永宁县委、县政府关于“该企业因市场原因已于2015年8月停产至今”的查处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与上报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和向媒体公示的情况存在着偏差。

  银川市纪委经研究决定:责成永宁县委、县政府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银川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条之规定,对永宁县县长李润军给予诫勉处理;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之规定,对永宁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肖承明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处理;同意永宁县委、县政府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第十条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对分管县政府督查工作的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常学明、分管环保监察执法工作的环保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章永胜、永宁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队长刘建武分别给予免职。

  银川市委、市政府发出通报,要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深刻汲取永宁县查处首峰金属制品公司的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担当,结合开展“两学一做”活动,查作风、查责任、查作为、查效率,切切实实履行转办件的查办要求,提高办理质量,加大后续追责力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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