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反成被告 法援帮忙成功维权

09.12.2014  19:01

  平罗县农村妇女闫某在务工过程中受伤后,与用工单位签订一次性赔偿合同,但恢复期间病情反复发作,用法律武器维权反成被告。这件历时两年、一波三折的工伤维权纠纷,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以闫某的获胜而告终。

  2012年5月,闫某进入平罗县某建筑公司从事粉刷工作。上班第9天,闫某在工地工作时不慎从梯架上摔下,被医院诊断为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额颞叶脑挫伤等,全身多处骨折。术后,闫某头部有眩晕、头疼等复发症状发生,用工单位承担了首次手术的费用,并在当事人伤未痊愈的情况下与家属签订协议,一次性赔偿闫某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

  术后一年期间,闫某因位置性眩晕症、拆除钢板又先后住院两次。闫某的两个孩子还在上学,生活的重担压在了丈夫的身上。期间,闫某多次找用工单位协商无果。

  2013年5月,闫某申请认定工伤,先后两次做伤残等级评定,并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今年4月2日,平罗县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裁决建筑公司赔偿124686元,除去已付金额,再行支付申请人96686元。闫某拿到裁定书后,本以为法律文书生效后便可拿到赔偿,没想到用工单位却一纸诉状将她告上了法庭,受害者反成被告。闫某想不明白,便找到了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援助律师告诉闫某,法律面前一切用事实和证据说话,对方也有诉讼权利。

  在庭审过程中,用工单位辩称,闫某的申请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且已经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称闫某违背诚信,拒绝赔偿。援助律师据理力争,紧紧围绕三条辩护主线:

  一、申请劳动仲裁时间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闫某自受伤以后,一直以各种手段寻求救济,系诉讼时效中断;

  二、被告与用工单位签订一次性协议并非被告真实意愿,用工单位在其受伤尚未痊愈的情况下与家属草草签订,协议内容未涉及工伤保险待遇;

  三、该协议对被告显失公平。被告因此次受伤先后住院三次,术后并发症也时有发生,造成八级伤残,各项经济损失约10多万元。而用工单位除去医药费仅支付1.8万元。可见闫某的大部分损失未能得到赔偿,协议的签订对闫某显失公平。

  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决用工单位除医药费外,另行支付被告闫某工伤赔偿费98458.3元,案件目前正在执行中。(记者 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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