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防粉 尘爆炸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通知

26.03.2015  18:31

宁安监〔2014〕185号

 

 

 

各市、县(区)安监局、宁东管委会安监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和《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令第68号)要求,近期国家安监总局督查组对我区工贸企业进行了暗访督查,并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专项治理典型案例零报告地区抽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4〕125号),从检查情况看我区存在问题较多,为消除安全隐患,举一反三,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做到隐患整改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切实做到“三个一批”(处罚一批、停产一批、取缔一批),现对防粉尘爆炸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责任意识

高度重视防粉尘爆炸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工作安排部署。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 “回头看”活动,切实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要通过加强宣传、督促检查等形式,加大防粉尘爆炸企业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

二、严格执法检查,加大处罚力度

在此次国家安监总局督查暗访中,我区防粉尘爆炸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说明个别安监部门对防粉尘爆炸安全监管工作认识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强,执法不严,还不能对违法违规企业下决心进行严格执法。防粉尘爆炸企业没有认真履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粉尘爆炸的危害性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设施设备管理及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不能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此次“回头看”活动,各级安监部门要以国家安监总局督查暗访为契机,下决心处罚一批、停产一批、取缔一批,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于生产条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企业,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以安委会名义进行督办。对于不构成停产停业整顿的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工作重点

(一)各级安监部门是否对防粉尘爆炸企业进行检查并下达执法文书;

(二)安监部门是否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令第68号)宣传材料下发至企业;

(三)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熟知防粉尘爆炸“五项规定”相关内容;

(四)企业是否对防粉尘爆炸“五项规定”进行教育培训,是否有培训记录;

(五)是否按照《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全区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宁安监综合〔2014〕125号)进行了专项整治;

(六) 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重点查处以下安全隐患:

1.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是否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厂房是否为单层建筑且屋顶应采用轻型结构;如厂房为多层建筑的结构,是否采用框架结构,并保证有足够面积的泄爆口在爆炸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

2.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所用电气设备是否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3.是否按工艺(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收尘系统,且收尘器设置在建筑物外,收尘器是否设有泄爆装置和防雨措施,回收的铝镁粉尘是否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

4.所有尘点是否装设吸尘罩,且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5.是否建立清洁制度并对粉尘积累的车间和储藏室做到每班清扫,同时要对储存的铝镁粉进行防水措施和温度控制;

6.现场作业人员是否穿着阻燃材质的工作帽和衣裤。

(七) 其它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重点查处的安全隐患:

1.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是否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标准要求执行。如不符合标准要立即整改;

2.是否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生产场所严禁各类明火;如需在生产场所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生产作业,制定作业方案并报相关负责人后方可作业;

3.生产场所是否采用防爆设备和防碰撞火花的作业工具;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是否采取防静电积累和防静电火花措施;

4.作业现场保持清洁,严禁采用正压气体吹扫。如:压缩空气;

5.企业对粉尘防爆危险场所配备通风除尘装置,并保证收尘系统正常运转。

6.企业是否为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的人员配备阻燃材料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阶段步骤

(一)再排查再摸底(2015年1月1日-1月31日)。 在现有企业底数基础上再进行排查和摸底,再次进行辨识,梳理不属于粉尘防爆企业,动态增加属于粉尘爆炸的企业名单。各市安监局汇总后,将防粉尘爆炸企业名单报自治区安监局工贸处(电邮:[email protected])。

(二)再自查再自改(2015年2月1日-4月30日)。 各防粉尘爆炸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特点,查找和发现安全隐患,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鼓励聘请行业专家对本企业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安监部门要帮助和指导企业进行自查自改,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对于短时间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制定对策措施,加强制度落实和现场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三)再督查再检查(2015年5月1日-5月15日)。 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要结合本方案的工作重点和企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再次进行检查和督查,督查检查面要做到100%覆盖。对发现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和不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要进行经济处罚,下发责令整改指令书或责令停产整顿,必要时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再总结再提升(2015年5月16日-6月30日)。 各地安监局要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深入总结,把粉尘防爆工贸企业作为今后监管工作的重点,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市际交叉互检(互检方案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和联合督查组检查。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监部门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行动缓慢,工作懈怠,成效不明显的要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对在检查中发现生产企业未能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及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将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整改到位。同时将市际互检情况在全区予以通报。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