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中小学生(幼儿)课后服务工作指导意见

27.12.2019  17:21

  12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获悉,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等七部门结合我区实际,就做好中小学生(幼儿)课后服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帮助家长解决“放学早、难接送”的后顾之忧。

   课后服务家长可自愿选择

  《意见》提出,课后服务是针对确实有接送困难的家庭,由学生所在学校(幼儿园)具体承担的具有公益性、非普遍性的托管服务。校内课后服务的实施主体是学校,要建立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统一实施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幼儿)课后服务工作的主体,统筹管理本区域的课后服务工作。

  我区建立完善成本分担机制,采用政府财政补助和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坚持公益导向,不得营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财政投入为主,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意见》明确,学生(幼儿)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学校(幼儿园)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内容、时间、费用等事项,方便学生家长选择,并签订自愿服务协议书。

   课后服务坚决防止变相补课

  《意见》强调,课后服务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在校(园)学生,主要以小学中低年级学生和幼儿园在园幼儿为重点服务对象。服务主体以双职工家庭子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正常接送有困难的群体。

  课后服务一般从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后(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始,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两小时,以一学期为相对固定期。

  《意见》显示,服务内容主要是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计算机教室、体育和艺术教育场馆等资源场所开展相关活动。

  课后服务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幼儿)成长规律,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围绕培养学生兴趣爱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科学合理确定服务内容及形式。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费用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各市、县(区)根据中小学校课后服务的性质,坚持成本补偿原则,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

  幼儿园开展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可依据《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或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幼儿园课后服务成本按程序审定批准后执行。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幼儿园)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各学校要将课后服务费按照有关财经制度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可以减收或免收课后服务收费。

  此外,《意见》明确,学校(幼儿园)开展课后服务可根据实际学生人数组班,对参加人数较少的可跨班级跨年级统筹组班,每个班应安排1名教师负责管理服务。鼓励学校教师发挥爱好特长、跨学科指导学生。鼓励学生家长、高校优秀学生、退休教师等志愿服务队伍,为学生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提升课后服务能力。

  对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倾斜分配;对非在编在岗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制定课后服务人员劳务发放办法,明确发放明细。

  记者 李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