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受损谁来赔 先看物业合同咋规定

20.04.2015  12:21

凤鸣佳苑小区的提示牌
  近日,有银川市民通过银川市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小区物业每月收取停车费,但有车受损(如剐蹭),却称概不负责。”发生这种问题,物业该不该担责?相关法律条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小区设置免责提示牌
  4月14日,记者在银川凤鸣佳苑小区看到,小区分别在北门入口和南侧停车场设置了“小区停车场只提供泊位,不负责看管”的提示牌。一位居民指着牌子对记者说:“前些年还没有这块牌子,好像是去年才设置的。听说是为了防止发生车辆损失后说不清楚,所以借鉴其他小区的经验弄的。
  连日来,记者在银川市内走访发现,鲁银城市公元、燕宝花园、丽子家园等不少小区,都通过在入口处设置提示牌或停车费票据上注明的方式,向进出小区的车主表明,自己不负责看管车辆的立场。
  多位受访的小区保安对记者表示,小区停车场所收取的费用只是车位使用费,因此只为车主提供停车位,并不负保管责任。如车辆停放过程中出现损坏、遗失,停车场概不负责。“除了车辆受损不负责赔偿外,如果车主因为将贵重物品放置在车内被盗丢失,小区物业也是不负赔偿责任的。”4月16日,一位不愿具名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业主物业各执一词
  对于小区物业的做法,许多受访车主都表示,既然收了停车费,物业就有看管的责任和义务,车辆发生损坏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停车位的稀缺,车主们对物业的做法也表示无可奈何。
  就在去年9月3日,银川市鲁银城市公元小区院内,一夜之间19辆机动车被划。车辆受损的业主找到物业公司,希望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得到的答复是“物业公司只负责给业主提供停车泊位,不负责看管,因此,物业公司并没有给业主赔偿损失的责任和义务”。
  燕宝花园小区业主张先生说:“我们按月向物业交付停车费,小区就应当保证车辆的安全和完好无损,否则还不如停在马路上。
  针对为何只提供泊位,不负责看管,一位小区物业负责人表示,物业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属于泊位使用费,收费主要用于维修小区道路等公共设施。如果对车辆损伤进行赔偿,物业无论从人力还是财力上都难以承受。如果非要物业收益进行赔偿,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物业服务质量,对没有车的业主也不公平。
   应由双方协商决定
  记者注意到,根据《银川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小型汽车停泊车位使用费:包月使用60-120元/月辆(看管加一倍);临时停放4小时以内2-4元/辆次(看管加一倍),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3-6元/辆次(看管加一倍);过夜停放5-10元/辆次(看管加一倍)。以上价格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也就是说,如果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只是停泊车位使用费,则可不负责看管。业主要求进行看管,应当与物业公司签订看管协议,具体明确看管责任和费用,物业方面也应履行看管义务,并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刘亚平律师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一味要求物业赔偿,或物业单方面自我开脱都不是明智之举。
  根据《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小区内停放车辆受损后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条例并没有加以明确,只规定了物业主管疏导车辆、维护停车秩序,这样做的目的正是基于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把协商的权利给予业主和物业双方。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车辆损失有赔偿责任,则物业公司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车辆的看管义务,且物业公司明确向每一位停车业主表明“只提供泊位,不负责看管”,则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记者 陈世伟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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