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将对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19.04.2016  14:36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室4月18日下发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全区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民办中小学校办学情况专项督导检查。

此次督导检查对象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正式设立的民办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通过学校自查、同级核查、自治区督查等方式,重点围绕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财务管理、办学行为、学校安全管理、素质教育、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督导检查。

据了解,督导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督导评估认定为不合格: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学校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本次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原则上与对各校年检挂钩,可作为2016年度年检结果参考使用。对确定为优秀、合格的民办中小学校,在专项奖励、学习培训、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学校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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