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规范》宁夏标准出台并实施

24.03.2020  14:31

  主要照料人及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

  3周岁以下儿童不安排寄养

  3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最新出台的《家庭寄养规范》宁夏标准,规定家庭寄养工作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寄养条件、寄养关系的确立、跟进服务、寄养关系的解除、儿童再安置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工作。

  该标准指出,寄养儿童需是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委托在社会家庭中养育的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父母被剥夺监护权、监护人缺乏监护照料能力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等其他有需要的儿童。

  对寄养家庭,要求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未设电梯的楼层不宜高于4层(含4层);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周岁到65周岁之间,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主要照料人及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精神疾病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主要照料人及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处于当地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均有寄养意愿,对寄养工作认识一致;家庭中无6周岁及以下的儿童等。每个家庭寄养的儿童人数不超过2人。

  宜家庭寄养的儿童,除满足寄养条件外,需是对家庭养育有情感需求,儿童身心情况适合家庭养育,不需要长期进行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轻中度残疾儿童。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处于传染病活跃期的;具有严重精神类疾病或长期出现异常情绪行为的;3周岁以下的,不安排家庭寄养。年满8周岁以上,具有正常认知的儿童,是否寄养应征得儿童同意。

  寄养关系成立后,要求社工或工作人员每周跟进应不少于1次,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养育实效评估。对有歧视、忽视、虐待、伤害寄养儿童行为,教唆寄养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借机对外募捐敛财等行为的,将解除寄养关系,必要时还将追究法律责任。(记者 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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