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宁夏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30.11.2015  13:46

 

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区现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2006年颁布施行以来,在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鉴于原安全生产条例的一些规定与新《安全生产法》不一致,今年9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会后,自治区人大法制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自治区安监局等部门,深入中卫、宁东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并研究提出初步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本次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特别是第一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条例规定,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每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同时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建立安全生产巡查、技术抽检等制度。

针对大型活动责任划分困难等问题,条例规定,举办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由主办单位承担,具体安全保障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此外,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活动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承办单位应当保证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安全运转,配备与活动规模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条例还明确了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