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座谈会上的发言

11.04.2015  07:46

  2011年2月25日(星期五)上午,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政府法制办、禁毒办召开贯彻实施《实施办法》座谈会,我办张任副主任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现将讲话内容刊登如下: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即将施行之际,自治区禁毒委、人大内司委、政府法制办联合组织召开座谈会,深入学习、宣传《办法》,研究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区禁毒法制事业上的一件大事,为全面推进新时期我区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在此,我就政府法制机构贯彻实施《办法》谈两点意见。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准确理解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颁布的《办法》在原禁毒条例的基础上,主要有三个亮点:
一是加大了禁毒预防教育的力度。禁毒工作重在预防,为了进一步提高了公众禁毒意识和防毒拒毒能力,《办法》从政府、学校、社区、家庭等不同角度对禁毒预防教育作了全面规定。同时突出重点,在加强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的禁毒预防教育方面进行了细化:针对吸毒人群低龄化特别是青少年吸毒人数增长较快的现状,《办法》规定,学校每学期安排毒品预防主题教育不少于两个课时,发现在校学生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当制止,并配合公安机关和学生家长督促其戒毒,对戒除毒瘾返校的学生应当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针对宾馆、酒吧等娱乐服务场所吸食、贩卖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增多的现状,《办法》规定,娱乐服务场所应当建立内部禁毒责任制,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娱乐服务场所业主及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禁毒教育培训,增强其防范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还结合宁夏实际,鼓励宗教场所和人士开展面向信教群众的预防宣传教育。
二是进一步加强了毒品管制。为了有效遏制毒品违法行为,加强源头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禁止非法传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针对近年来利用互联网走私贩卖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多发状况,《办法》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涉毒信息管理,发现网上涉毒案件线索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戒毒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信息。针对通过邮政、快递、物流渠道非法运输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猖獗的现状,《办法》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对收寄的物品进行验视;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货物交运前的检查工作,防止夹带、运输毒品。
三是强化了戒毒措施。戒毒是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难度最大、效果最难巩固的一个环节。《办法》根据《禁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戒毒、社区康复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为了挽救吸毒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办法》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心理康复、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指导和帮助。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的戒毒治疗、生活保障,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纳入公共医疗服务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同时针对我区病残吸毒人员难收治的情况,明确规定自治区建立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吸毒人员强制戒毒隔离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医护人员。
此外,为了有效遏制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办法》还对《禁毒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完善,增设了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从事涉及公共安全工作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在娱乐服务场所从事涉毒活动或者为涉毒人员通风报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邮政、快递、物流企业不按规定查验物品、货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
二、采取多种举措把《办法》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古人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我区的禁毒法实施办法以法律的形式充分肯定了我区禁毒工作多年来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这部地方性法规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我们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加强协调指导,一定要采取多种举措实施好这部地方性法规。
第一,要认真抓好宣传培训。《办法》施行在即,广泛宣传,深入学习,在最短的时间内,让社会各界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要加大宣传力度,针对《办法》的主要内容、重点对象,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宣传针对性,提升宣传效果。要坚持把青少年特别是中小学生作为禁毒宣传教育的重点,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待业人员、失学青少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等高危人群的教育。职能部门要主动与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加强沟通,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办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一些新创设的制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建立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发动和号召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开展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
第二,要切实履行职责。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在现阶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仍是法治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要使《办法》的贯彻实施达到应有的效果,必须严格执法,切实履行职责。《办法》第三、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禁毒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禁毒工作。公安、司法行政、文化、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的有关工作。”因此,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禁毒工作“一盘棋”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禁毒法》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共同搞好禁毒工作。
第三,要切实强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促进法律贯彻实施的有效手段。《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文化、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不按要求贯彻落实法律的责任主体的责任。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形式的作用,特别是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第四,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单靠一部《办法》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与之相关的制度。建议自治区有关部门在起草、修订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时,能与《办法》的立法精神、确立的各项制度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同时,我们也将积极配合禁毒部门做好我区各项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
深入开展禁毒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呼声,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民心工程”。我相信,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一定会把《办法》学习宣传好、贯彻落实好,为全面加强我区禁毒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40多年来,习近平始终对这件事很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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