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延伸监管触角

12.12.2014  17:39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12月1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区分、操作规范、管理制度、应急处置等十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对全区宗教场所餐饮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对基层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延伸触角、消除盲区,加强非许可监管进行的有效尝试和探索。

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集体

聚餐 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聚餐,是指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的集体聚餐行为。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宗教活动主办者是本次活动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宗教活动举办地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协调下,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前技术指导,做好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宗教活动主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加工场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四条宗教活动主办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食品。禁止采购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采购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符,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应有购货来源记录台账,保留相关凭证。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食品储存、加工,应当做到荤素分开、生熟分开。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做到烧熟煮透。禁止使用发芽土豆、野生蘑菇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加工食品。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加工好的饭菜应当在2小时内提供就餐者食用,不得提供隔餐或隔夜的剩余饭菜。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储存在冰箱冰柜等冷藏设施中。冷藏食品再食用时,应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七条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00 克,盛放于洁净容器或食品袋内,并存放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存放48小时。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基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餐饮用具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方可使用。禁止使用非食品塑料袋盛装食物。

第九条宗教活动主办方对参与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应当进行基本的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和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食品制作加工。

第十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聚餐时如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指导开展现场救治、调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