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3.01.2015  12:08

宁政发〔2014〕10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宗教事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夏消防总队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宗教活动场所
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广大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14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全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从排查情况看,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问题比较突出,普遍存在无设计图纸、无资质单位施工、无工程竣工验收的现象,工程施工和建筑质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场所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场所使用管理方面和消防安全问题较多。各市、县(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广大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

二、明确责任,履职尽责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安全管理的有关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相关监督管理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所在地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安全的领导,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安全。发现宗教活动场所违法违章建筑应及时制止;对已取得宗教部门行政许可,但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未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宗教活动场所停止违建行为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置之不理的,要依法处理。

宗教部门要把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安全管理作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内容,严把宗教活动场所新建、翻建、迁建审批、备案关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建设质量监督,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对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进行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规划选址工作,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信教群众人数确定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规模和占地面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全区宗教活动场所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办法,指导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把宗教活动场所的工程建设纳入正常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组织编制宗教活动场所建筑设计标准指导图集、施工技术导则和质量验收标准,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规划审批,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队伍组织项目建设和做好竣工验收;监督工程项目参建方遵守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落实企业质量安全责任,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规定。

消防部门要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设施检查,督促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消防演练和人员培训,督促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增强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

安监部门要督查宗教活动场所落实安全责任和事故防范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在审批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过程中,应当听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及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的意见,必要时召开由相关部门和地区参加的论证会。督促新建、翻建、迁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建设安全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是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管理小组,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新建、翻建、迁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履行报批手续,自觉接受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加强建设安全日常管理。

三、严格程序,强化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申报、审批、建设、验收、登记等程序进行,确保建设工程审批依法、建设规范、管理科学、施工安全和质量合格。

(一)申报。新建、翻建、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逐级申报。

(二)审批。宗教事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按照国家宗教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若干规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逐一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实地察看,属新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属翻建、迁建、扩建(含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批准后,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国土、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审批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由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组织。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按照施工图纸、标准图集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建设管理部门要将其纳入正常的建设工程管理范围,委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施工组织能力进行监督指导,做好建筑施工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验收。宗教活动场所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新建、翻建、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负责人进行工程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未经建设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不得举行集体宗教活动。

(五)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竣工后,由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出具工程建设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宗教部门申请登记,宗教部门向其核发(换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四、健全机制,协调联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工作制度,强化工作措施,严守安全红线,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及时交流沟通,研究解决建设安全方面的问题。

(二)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各地宗教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随时发现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制定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在项目审批、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竣工验收、日常管理等方面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四)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定期举办安全管理培训班,增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控能力。各市、县(区)还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五、加强领导,确保安全

(一)加强宣传。加大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安全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监管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做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思想工作,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降低危害风险,保障信教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严格管理。各地要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规范管理、依法办事的原则,加快完善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要本着量力而行、节约用地、不增加信教群众负担的原则新建、翻建、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不贪大求洋、盲目攀比。坚决杜绝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过程中“无审批、无设计、无标准、无验收”以及“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违章施工”等现象的发生。要强化临时宗教活动点的安全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在隐患排除前不得继续开展宗教活动。

(三)落实责任。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要按照“分级属地”、“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对宗教活动场所项目审批、规划土地、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竣工验收、消防、注册登记等各个环节都要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办法,细化工作制度,完善具体措施。

(四)消除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作为民生工程,强化工作责任,加强正面引导,采取综合措施,落实场所主体责任,切实加大整治力度。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沟通,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整改任务。要针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细化隐患类型,逐一列出整改时间表,实行销号制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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