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经 营(批发)许可权限的通知

18.06.2015  22:01

 

宁安监〔2015〕75号

各市安监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颁布的《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政府令第52号)和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权限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烟花爆竹批发许可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自治区安监局不再受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申请。

二、各市安监局要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严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审批;在确定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数量后,应报自治区安监局审核批准;各县(市、区)安监局确定辖区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后,应报市级安监局审核批准;各地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布设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贯彻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安监危化〔2013〕226号)有关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选址、设计、储存等内容应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规定;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区域以设区的市为单位,自治区安监局已经许可的批发企业,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依原渠道在全区开展批发业务;许可证到期后,需向各市安监局申请批发许可证。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