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

11.07.2017  21:06

为了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切实维护好残疾人的劳动权益,近日,自治区残联、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5%比例,多安排1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可申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资金奖励。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至7月份向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来源:自治区残联教育就业处   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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