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宁夏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实行终身追责

05.02.2018  04:33

  我区新修订的《宁夏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近日出台。《规定》明确,对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跟踪责任追究制度,这意味着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终身追责。

  《规定》从我区安全生产监管现实需要出发,建立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将职业健康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工作职责,细化了30个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定》确立了跟踪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跟踪责任追究制度,已调离工作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也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规定》针对公务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办理行政许可、不及时组织抢救、干涉事故调查工作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查处职责等15种违法行为,明确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了安全生产双问责制度,明确规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影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及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指令等情形的,不仅要对相关单位进行警示通报,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规定》将于3月1日开始实施。 (记者 吴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