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制定执行“一案双查”制度

27.08.2019  15:11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一案双查”制度的实施办法》,切实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构建公平公正高效科学的执行工作机制,提升执行工作能力和规范化水平。

  执行案件“一案双查”制度,是指高院执行局或监察室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等问题,由执行局和监察室联合共同开展检查督查工作,既检查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及时性、规范性,又检查执行干警的办案纪律、司法作风以及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问题的工作制度。

  《办法》指出,对执行案件可能存在违法执行或者不规范执行的情形,执行案件可能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弄虚作假的情形,办理执行裁决案件可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准确、程序不合法以及拖延审限的情形,执行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冷横硬推”等工作作风问题,可能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可能存在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形和其他需要进行“一案双查”的情形,应当进行“一案双查”。高院执行局检查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问题的,对执行案件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由高院执行局将问题反馈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限期自行纠正或由高院执行局转立案监督纠正;对执行案件确有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或者不规范执行等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约谈处理;对未及时纠正或者约谈后整改不力的,在全区法院范围内发布专项通报批评。(记者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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