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起事故大额罚款执行到位

31.05.2016  15:30

 

2015年10月21日11时许,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进行烟气脱硫增容改造建筑安装工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20万元。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10·21”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宁政函〔2016〕28号),自治区安监局对16名责任人和5家责任单位立案执行。近日,该事故253.0616万元行政罚款已按期缴纳至国库。

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双罚”,不仅处罚发生事故的企业,也处罚其主要负责人。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1家责任单位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2014年年收入40%的罚款,即10.221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执法流程,程序到位,并做好处罚依据的解释工作,消除企业的对立情绪,引导企业及时交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