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颁布新办法规范小贷公司经营

15.07.2016  05:08
 

  民间资本在活跃市场经济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去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活跃民间资本的同时,试图建立一个由银行、小贷公司、助贷机构、保险企业等多种业态联合架构而成的金融体系。其中小贷公司就是民间金融的一个重要载体。7月13日,自治区政府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规模,通过建立评级制度降低民间金融的风险。修订后的《暂行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应为:“××县(市、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县(市、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或“××县(市、区)××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县(市、区)××乡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新的《暂行办法》中对小贷公司注册地域和规模进行了限制,当中规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在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设立,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在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和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吴忠市利通区、中卫市沙波头区、固原市原州区设立,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在中南部地区(包括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海原县)设立,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在其他县(市、区)设立,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

  在银川市乡镇设立,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在中南部地区乡镇设立,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在其他县(市、区)乡镇设立,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县(市、区)级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在上述额度上依次增加5000万元,乡镇级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在上述额度上依次增加500万元。

  此次颁布的《暂行办法》中,值得一提的是将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了明确的划分。明确提出设立在县及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把“三农”、小微企业作为服务的重点,面向“三农”、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重应不低于70%;设立在城区社区小额贷款公司要把各类商圈、商业体作为服务的重点,面向商圈客户、产业链客户、供应商客户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重应不低于70%;设立在各类园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把园区内企业作为服务的重点,面向园区内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重应不低于70%。小额贷款公司有了针对性的服务群体,就能更精准地解决民间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在风险监管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各级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资本结构、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经营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监管合规性、变更事项、业务运行等指标体系,采用五等级制(Ⅰ、Ⅱ、Ⅲ、Ⅳ、Ⅴ)分类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分类,建立监管评级制度。每年1月底前,各设区的市金融办(局)根据业务操作系统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得分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上报自治区金融工作局。自治区金融工作局根据初审结果进行评审,评级结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差异化监管、评优评先、年检换证、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等的重要依据。(记者 李鲲鹏)

 

  来源: 银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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