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进出口清真食品新规明年施行

17.12.2014  13:04

  12月16日,记者从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了解到,我区新出台的《进出口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按照规定,凡是进出口宁夏的清真食品必须加贴“宁夏清真(HA-LAL)食品认证”标识。

  据了解,作为全国唯一的清真食品认证中心——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贸易认证中心,目前已与马来西亚、沙特、埃及、卡塔尔等9个国家和地区的11个机构签署了清真食品标准互认合作协议,并与陕西、云南、甘肃、青海达成了五省区清真食品认证地方联盟标准。《办法》规定,凡在宁夏办理报检、报关并在宁夏境内销售的进口清真食品,必须贴有“宁夏清真(HALAL)食品认证”标识或贴有与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贸易认证中心互认的其他认证机构的“清真(HA-LAL)食品认证”标识。在宁夏境内生产加工出口清真食品的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应向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贸易认证中心申请办理清真食品认证,并加贴“宁夏清真(HA-LAL)食品认证”标识。

  同时,进口清真食品经营和加工企业应当建立清真食品进口、销售和加工相关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清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进口清真食品的进口、销售和加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出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或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口清真食品的名称、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进口商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记者 张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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