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赋予企业安管人员“特权”

01.06.2017  08:45

  对干部任用评先评优具有“一票否决”建议权

  宁夏安监局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企业各级干部任用、各级单位和人员评先评优具有“一票否决”建议权。

  《意见》要求,全区工矿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应有独立的办公用房,有电话和传真机,有上网电脑和打印设备,有摄录器材,有劳保用品和必要的工作器具。

  《意见》提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权、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权、作业现场遇险处置决策权和指挥权、安全生产费用拨付和使用审查权、事故责任追究建议权、外包(出租、租赁)项目及场所等的审查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意见签署权、干部任用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建议权等8项工作权利。

  《意见》还指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高于企业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对长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在带薪疗养、提拔、晋职、评先、“五一”劳动奖章和劳模推荐时应优先考虑。(记者 吴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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