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1.07.2017  21:43

  近日,自治区人社厅和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确保今年7月底前将调增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中,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挂钩调整为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5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20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再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以本人2016年12月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月养老金1500元以下的按35元调整;1500元以上的,在调整35元的基础上,养老金每增加100元(不满100元的按100元计算),再调整2.5元。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含改革前退休)的人员,以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6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3.22%。其中,退职人员的基数按最低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确定。 

  同时,高龄人员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适当倾斜,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企业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554元的调整到3554元。 

  据悉,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主要是为了保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购买力不降低,并适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保持适度待遇水平。

      记者 肖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