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调整区属国有企业年金制度

01.07.2019  20:42

  记者日前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资委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区属国有企业年金管理工作,自治区国资委近日发布《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调整了宁夏区属国有企业年金制度。其中,企业缴费部分最高上限由每年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高到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允许有条件亏损补缴,差距倍比上限提高。

  《指导意见》修改了实施条件。区属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前提条件是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有效执行,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规范,并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和持续缴费能力,原则上职工参与率不得低于70%。提高缴费比例上限,企业缴费部分最高上限由每年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高到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2%。

  《指导意见》提出允许有条件亏损补缴。原规定亏损期间企业暂停缴费,恢复缴费后不得为亏损期间补缴。《指导意见》修改为企业亏损时应中止年金缴费,盈利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恢复缴费,并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金额和年限应当根据恢复缴费年度的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缴费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金额和年限,补缴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记者 马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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