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蓝”有了“护身之法”

29.09.2017  23:31

9月28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并从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宁夏蓝”提供了法律准绳。该《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大气质量考核结果将公开

条例》明确,防治大气污染应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各级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控制或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自治区政府对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更严

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倍减置换;已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对可能造成大气环境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论证、听证结果应当作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要依据。

环保部门应适时公布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名单,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自治区环保部门应会同质监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对高排机动车的管制更多

条例》明确,自治区环保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排放管理信息化平台,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信息数据互联机制,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报废。

县级以上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时间段和区域。同时,县级政府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和共享交通工具,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鼓励、支持、引导公众低碳出行。

设区的市和县级环保部门应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应当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

禁止在划定区域露天烧烤

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道路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闭密围挡并进行维护;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或者五级以上大风时,施工单位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设活动。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遮盖等方式,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段行驶,不得遗撒、泄漏物料。

在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农牧部门应当加强面源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支持秸秆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的综合利用。鼓励、支持对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物质的综合利用和处置,并公布处置场所。禁止在城乡规划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县级以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在县级政府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内,不得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把企业环保信用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条例》明确,环保部门应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政府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县级以上政府可组织错峰生产。在错峰生产期间,除承担居民供暖、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的生产外,其他排污单位和企业应按县级以上政府错峰生产的安排,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暂停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未按规定使用防治设施最高罚20万

条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施工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目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煤矿、非煤矿山等堆场和进出矿(场)区道路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对泄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对在城乡规划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市容环卫等部门按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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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和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作出了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关于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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