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细化棚户区界定标准

26.01.2015  11:44

国有工矿棚户区和林场危旧房年底完成改造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的通知》,对全区棚户区界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完善。按照通知要求,到2015年底宁夏将全面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2016年底完成垦区危旧房改造。

    此次,自治区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垦区危旧房、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界定标准都重新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按照要求,今后全区要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目标,依据《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及新修订的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棚户区界定标准落实改造项目。对于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在满足城市棚户区改造特征的基础上,可将规划范围内的危旧房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功能区规划范围外的危旧房,一律不得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同时,要严格控制改造范围,坚决禁止借棚户区改造大拆大建,禁止将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禁止借棚户区改造之名搞修建大广场、宽马路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建设福利性住房。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对本地棚户区项目进行充分的摸底调查,征求群众意愿,科学合理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优先安排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把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三线企业和城区老工业区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同时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既可以原址改造,也可以整体搬迁进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以整场推进为主,首先解决林场一线职工的住房困难,特别是优先解决危房问题突出、生活贫困职工的住房困难;垦区危旧房改造要以满足基本居住和生产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因地制宜,要统筹考虑道路、饮水、排污、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

    此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两种方式,鼓励实施货币安置。实物安置要把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相结合,异地安置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新建安置住房、协调购买空置住宅等多种渠道,统筹解决棚户区居民安置问题。(记者 孙楠)

    

    来源: 银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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