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立法防治大气污染守护“宁夏蓝”

26.07.2017  14:04

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该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依法推进我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立法工作。

据了解,该条例草案是在环保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武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宁夏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法律专业团队起草,并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针对立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条例起草组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研讨会,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内外专家学者意见,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修改。

条例草案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大气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提出建立相应考核制度,形成了比较严格、规范、全面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制。针对以往普遍存在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现象,导致企业宁可选择违法不愿守法的现状,条例草案作出了“按日连续处罚”的相应规定,可有效提升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效。根据自治区大气环境监测数据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源分布状况,条例草案有针对性地从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和农业等方面,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措施及有关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主体。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是政府各部门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合力的关键,条例草案应当强化政府各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细化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及任务分工。同时,突出对重点区域的严格管理,强化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措施,切实增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效性和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