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确保农村妇女有名更有权

08.01.2015  00:18

西部新闻网讯(记者张龙 刘国盛)日前,记者从宁夏自治区妇联获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宁夏妇联、农牧、国土、建设、民政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的通知,率先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农村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意见》要求,确保农村妇女的姓名及相关信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均有明确并且一致的记载,妇女和男性同样作为承包方代表或共有人进行登记,切实做到“登有其名,证上有名,名下有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各地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根据妇女人地分离的实际,确保妇女能够在原居住地或新居住地登记,避免两头漏登的现象。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在国家建设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计算、发放过程中,不得以农村妇女出嫁、离婚、丧偶、改嫁等为由剥夺或侵害其合法权益。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外嫁、离异、丧偶的农村妇女只要户籍是本村村民并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均可申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依照申请进行,宅基地属家庭共有,户主有配偶的应当共同申请,确保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意见》强调,农村妇女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农村房屋确权登记依照权利人申请的原则进行,符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农户,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确认,保障妇女的知情权。确权发证时,要按照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在夫妻双方自愿的条件下,夫妻双方共同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进行登记。

意见》认为,村规民约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集中体现,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指导做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废、改、立工作,对没有体现男女平等原则的要增加保障男女平等权利的规定,对在具体工作中损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是以村民自治之名实行的所谓“土政策”,要督促乡镇和村坚决予以纠正。在修订村规民约时,应及时修订完善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继承权等涉及妇女权益的条款,纠正村规民约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分配不平等、歧视妇女的问题,对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相符的规定、带有性别歧视性的条款坚决予以废除。

为了形成维护农村妇女“三权”的合力,《意见》强化职责,要求各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职责,联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在全力推进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维护好妇女权益。各地成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的要将同级妇联组织纳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方案的制定实施和工作的督导检查;农牧部门要增强确权登记工作人员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责任意识,完善土地承包期内农村妇女婚姻关系变动时权益保护的具体办法,坚决制止和纠正土地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村妇女承包地的行为;国土部门要将妇女权益保护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过程,在入户调查中做好注记。

与此同时,《意见》要求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确权政策,在宅基地确权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中,把因再婚、离婚、丧偶等婚姻变动的农村妇女的土地财产权益保护加以明确,促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形式上的平等转为实质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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