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环境执法实行全过程记录

14.09.2019  21:10

  9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出台新规,明确今后宁夏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环境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

  新规包括《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其中,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应持有并开启现场执法检查记录仪,通过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处罚等过程中,要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登记、音像记录。现场执法坚持全面检查和检查留痕原则,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也将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上公示,对不按要求公示,或者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或对非经营活动中对法人、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执法决定,必须严格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说。随着环境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3项制度的落地,将推动宁夏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建设能力不断加强,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也将得到提升,打造出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环境执法铁军。(记者 李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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