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

05.05.2015  08:07

  在银川市兴庆区法院立案大厅收案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正在为前来立案的市民办理手续。记者 王若英摄

  5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高院获悉,我区法院从5月1日起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度,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都要登记立案。当日上午,按照自治区高院要求,银川市兴庆区法院邀请区人大、政协委员、廉洁司法监督员等现场见证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活动,并听取大家的意见建议。

  兴庆区法院院长姜戈介绍,法院立案受理制度由审查制变为登记制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受诉状,当场能够判定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通过司法途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权益;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4日上午,记者在兴庆区法院立案大厅看到,该院对立案大厅进行了改造,增设了银行收费、报社公告和退费窗口,设立了ATM机、案件查询机、纪检监察管控系统和五险自助服务平台。在立案大厅收案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正在为前来立案的市民办理手续。当日9时20分许,市民崔先生的案件成为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兴庆区法院所立的第一起案件。在设置的专职导诉员和导诉台前,导诉员正在对当事人进行一对一的诉讼指导服务。一位当事人向记者表示,改革后,他感觉法院大门变得不再难进了。

  当日,记者还从自治区高院了解到,为了落实立案登记制,4日上午,自治区高院派出9个督导组,由院领导带队分赴全区各级法院督导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措施。

   【背景】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立案登记制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初印发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并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全国法院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该规定就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登记立案监督,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立案服务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作了详细规定。

   【名词】

   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点是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包括:

  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第五,明确指出加强内部监督以及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

  第六,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记者 王若英)

   【链接】

   立案程序是什么?

  对起诉、自诉,法院应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法院应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法院应予以释明。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作出以下处理: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刑事自诉,应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先行立案。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应登记立案。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并载明理由。当事人对裁定或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到法院起诉要准备什么?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代为告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 (王若英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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