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若干意见解读

18.09.2016  18:45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指出要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基本权益,要以破产、改制、重组等企业职工的基本权益保护为重点,建立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工商、工会等部门的信息交流通报制度,了解掌握企业裁员情况,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安置职工。对存在欠薪、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预留经济补偿、未依法按程序实施的企业,各级政府应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意见》明确了维护企业职工基本权益内容:

  加薪:《意见》指出,在自治区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

  保险:《意见》指出,督促企业依法参保并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导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参加社会保险。全面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依法保障职工工伤权益,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参加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工伤事故的,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力度。推进社会保障卡综合应用,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提高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休假:《意见》指出,要落实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带薪年休假和节假日休假等规定,对占用休息休假时间的依法给予调休或补偿,鼓励企业实行错峰休假。保护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权益。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指导服务,及时跟进国家相关立法修订进程,完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制度。

  培训:《意见》指出,要保障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利,督促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将提取经费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

  安全:《意见》指出,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高温季节的防暑降温工作,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宁夏日报  记者 马钦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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