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最大单笔贩运海洛因案一审宣判

08.09.2015  16:44
    宁夏建区以来最大单笔贩运海洛因案一审宣判

  涉案5人2人死刑2人死缓1人无期  

  法制网银川9月7日电  记者今天从银川市中级法院了解到,宁夏自建区以来单笔最大一起涉及36209克海洛因的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审宣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金明、李文仓,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文成、李文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案工具一辆保时捷卡宴、一辆路虎越野车,19部手机、20张手机卡、6张银行卡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李金明、李文仓共同筹措资金,欲从云南购买大量毒品海洛因,并通过电话指使被告人李文军、李文成、吴健从云南德宏州运输毒品回银川,通过“张伟浩”、“丁雪诚”、“宗武”等人的账户向“茶明左”等人的账户支付款项。2013年4月5日,李文军、李文成、吴健驾驶一辆云南牌照白色捷达轿车携带大量毒品前往银川。同年4月6日凌晨,当车辆行至保山至昆明高速公路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车上缴获毒品疑似物104包,共计36209克。同日,远在银川市遥控的李金明、李文仓在金凤区一家酒店被抓获,当场缴获13部手机、17张手机卡。后经鉴定,所缴获的104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含量49.5%-86.1%。

  另据了解,1994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文仓就曾因与原宁夏大毒枭“周大”周彦吉(已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执行死刑)一道,犯贩卖毒品罪被原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3日,李文仓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刑侦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4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李文成是李文仓的弟弟,李文成也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先后3次强制戒毒,被告人李金明则是李文仓的侄子,3人均是同心县人。

  法院审理中,被告人李金明、李文仓均辩称没有贩毒,李文仓辩解没有和李金明商量、筹措资金贩毒,也没有指使李文成、李文军、吴健贩卖毒品,不是毒品再犯、累犯。李文军不仅说自己不知道是毒品,其辩护人还表示公诉机关指控李文军构成运输毒品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法院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李文军应该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是经鉴定,涉案装有海洛因的塑料袋上、送检绳子检出了李文军人体细胞DNA;毒品包装带上还提取到李文军的指纹。这些证据锁定了李文军运输毒品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明、李文仓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36209克,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文成、李文军、吴健受人指使运输毒品海洛因36209克,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金明、李文仓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文成、李文军、吴健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李文仓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银川中院一审判决后,李金明等5名被告人不服,已经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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