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明确小贷公司非存款类金融服务企业身份

15.07.2016  16:12

      6月14日从 宁夏 金融局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修订并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新《办法》”)。新《办法》从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纪律、附则7个方面提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52条措施,并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监管评级等级享受的一系列差异化监管政策。据悉,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问题已成为影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银监会(银监发〔2008〕23号)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只贷不存”的定位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而是进行金融产品经营的普通工商企业。以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没有确认,小额贷款公司被排除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在同业拆借、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法律诉讼等方面难以享受与金融机构同等待遇。此次新《办法》对小额贷款身份的问题予以明确,突出强调了小额贷款公司为非存款类金融服务企业身份,解决行业外部发展瓶颈问题。

  据悉,相对于原《办法》,新《办法》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则方面的规定更加实际、更加实用,如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的限制;结合城镇化率高的实际,新《办法》不再要求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70%。而是结合实际,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突出专业化、特色化服务。在监管方面更加注重实效,建立辖区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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