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放宽集中供暖停暖申请条件
25.02.2016 12:24
本文来源: 银川新闻网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李鲲鹏)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新修订集中供热申请停暖的实施细则,“申请停暖须相邻住户同意”“单位楼栋房屋质保期过后,入住率达不到80%的不得申请停暖”等条款被删除,这意味着用户申请停暖将更易操作。
2014年5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关于印发〈宁夏集中供热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近两年,个别条款在理解和执行中存在争议,住建厅根据《宁夏供热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对细则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新细则规定,符合办理停暖基本条件的热用户,在办理停暖前应告知或通过供热单位告知相邻热用户。而在此前,申请停暖须相邻住户同意。对于申请停暖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由热用户向供热单位按采暖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缴纳费用。停用热期间,热用户不得擅自接热;热用户擅自接热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供热期全额采暖费。新细则取消了原有的“已交停暖费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内容。
办理申请停暖或恢复供热时,热用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热用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缴,否则不予办理停暖或恢复供热。对于房屋出租的办理停暖和恢复供热时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并携带房屋租赁协议。如新、老热用户都不到供热单位了解供热和欠费情况,有欠费的须由新用热户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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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2.2016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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