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13.01.2016  16:20
 

  1月12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获悉,根据宁夏印发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夏将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调整后,一类区,即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845元提高到942元。二类区,即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795元提高到904元。三类区,即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750元提高到858元。

  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并凭失业保险金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若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记者 白雨濛)

 

  来源: 银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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