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方案(修改4) 发通知版本

16.08.2016  19:02

  宁夏金融扶贫·小额信贷

    “金扶工程”实施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中央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自治区《关于创新机制深入推进百万贫困人口扶贫攻坚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4]31号)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创新金融扶贫机制,增强贫困地区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加快我区百万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运用开发性金融理念和方法,开展面向贫困群众的差别化、特色化服务,以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以扶贫富民为出发点,以财政扶贫资金扶持为引导,放大扶贫资金效益;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建立信贷资金有效风险防控机制;创新金融扶贫体制机制,依据特色优势产业,集中打造具有宁夏特色的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金扶工程”品牌,创建全国金融扶贫试验示范区,解决贫困群众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充分调动贫困群众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发挥主体作用,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贫困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

  (二)基本原则

  坚持区域发展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原则。坚持金融支持“双轮驱动”,既要支持贫困地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又要精确瞄准贫困户,使真正的贫困群体享受到金融支持和服务,促进扶贫开发工作由“输血式”向“造血式”转变。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激发贫困农户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与活力。

  坚持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和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创新扶贫资金管理模式,完善金融扶贫配套措施,以财政扶贫资金撬动信贷资金,增大扶贫投入总量,形成扶贫合力。

  坚持优化服务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原则。建立健全风险分散和分担机制,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在信贷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让贫困农户得到更高效、更实惠的金融服务。

  坚持试点先行与稳步推进相结合原则。结合各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和贫困农户金融服务需求,先选择2—3个县(市、区)开展金融支持扶贫开发试点,试点成功后全面推进。

  (三)发展目标

  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与信贷资金有效结合的方式,发挥市场作用,放大授信额度,让贫困地区、贫困群众获得更多信贷资金支持,解决贫困群众生产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到2015年末,初步建立起全区金融扶贫立体框架,小额贷款受益农户达到15万户,累计投放信贷资金90亿元;到2017年末,全区金融扶贫体系较为完善,小额贷款受益农户达到20万户,累计投放信贷资金200亿元,使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到2020年末,基本形成结构合理、供给充足、服务优良、体系完善的金融扶贫体系,小额贷款累计投放信贷资金300亿元。

  (四)实施范围和对象

  主要支持原州、西吉、彭阳、隆德、泾源、海原、同心、红寺堡、盐池及沙坡头、中宁、灵武山区乡镇和生态移民安置区(含吊庄移民区)的农户、示范大户、专业合作社、互助社和扶贫龙头企业。

  二、主要合作金融机构

        按照“1+N”模式,即集中打造宁夏“金扶工程”品牌,每家金融机构突出打造一个金融扶贫产品。先期打造“1+6”“金扶工程”品牌,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中信银行银川分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五家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利用3—5年时间,将“金扶工程”打造成全国有影响力的金融扶贫品牌。

  (一)“金扶工程·互助资金”产品

  由自治区扶贫办负责,在现有互助资金基础上,增资扩面,重点支持加入互助社的农户,户均借款3000—6000元。力争到2017年末互助资金运行总量达到10亿元,实现对20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全覆盖。

        (二)“金扶工程·千村信贷”产品

  由自治区扶贫办会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在现有“千村信贷·互助资金”基础上,完善政策,积极创新,扩大规模,重点支持互助社推荐的社员、贫困农户。力争到2017年末累计投放信贷资金达到40亿元。

  (三)“金扶工程·国开惠民”产品

  由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会同自治区扶贫办及相关市县,重点支持新型城镇化、特色产业扶贫、农村基础设施改善、教育扶贫、重大项目建设等领域,力争到2017年末累计投放信贷资金达到80亿元。

  (四)“金扶工程·金穗惠农”产品

  由农业银行宁夏分行与自治区扶贫办合作,重点支持贫困农户、示范大户、互助社、专业合作社。力争到2017年末累计投放信贷资金达到50亿元。

  (五)“金扶工程·好借好还”产品

  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与自治区扶贫办合作,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和示范大户。力争到2017年末累计投放信贷资金达到20亿元。

  (六)“金扶工程·种子资金”产品

  中信银行银川分行与自治区扶贫办合作,重点支持专业合作社、互助社和扶贫龙头企业。力争到2017年末累计投放信贷资金达到3亿元。

  三、运行机制

  (一)搭建平台

  采取“1+1+5”方式,搭建全区“金扶工程”服务平台。即:自治区扶贫办与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签署“金扶工程”合作总协议;自治区扶贫办再与五家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各县(市、区)与各金融机构当地分支机构签订具体实施协议。

  (二)制定管理办法

  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部门制定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金扶工程”管理办法、产业扶贫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等。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三)设立产业扶贫担保资金(风险补偿金)

  自治区与各市县共同设立产业扶贫担保资金(风险补偿金),用于与金融机构合作,撬动信贷资金。

  (四)贷款对象及条件

  1、贷款对象:优先扶持重点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示范大户、专业合作社、互助社和扶贫龙头企业。

  2、贷款条件:

  自然人:有当地户口和固定住所,年龄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诚实守信,有发展愿望和一定产业基础;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合作组织: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对农户和贫困户有较强带动能力,有稳定的销售渠道;财务状况良好;经办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企业法人:自治区扶贫办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历史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符合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主体要有明确的产业发展和规模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不得将贷款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产业发展项目,也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五)贷款程序

  1、农户:

  一般农户:农户提交书面贷款申请——所在地村委会审核——乡镇政府复核——县(区)扶贫办推荐——经办银行独立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款。

  信用农户: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户,实行贷款“绿色通道”。

  农户提交书面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向县(区)扶贫办确认——经办银行独立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款。

  2、合作组织:提交书面贷款申请——所在地村委会审核——乡镇政府复核——县(区)扶贫办推荐——经办银行独立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款。

  3、企业法人:提交书面贷款申请——县(区)扶贫办推荐——经办银行独立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款。

  农户贷款的,经办银行接收材料至发放贷款(或决定不贷款),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作组织和企业法人贷款的,经办银行接收材料至发放贷款(或决定不贷款),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贷款额度。建档立卡贫困户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其他农户最高贷款10万元,采取3—5户联保方式,联保小组成员应在本行政村范围;示范大户、专业合作社、互助社和扶贫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主要根据提供抵押担保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其中示范大户、专业合作社、互助社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扶贫龙头企业最高贷款额度500万元。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具体年限由经办行和农户确定。

  3、贷款利率。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民的基本原则,对贫困户、示范大户、专业合作社、互助社的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适当上浮。享受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政策的银行,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其他银行上浮比例不超过60%;对扶贫龙头企业的贷款利率由各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协定,但不应高于同等条件企业向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扶贫小额贷款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照借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各县(市、区)执行利率在本县(市、区)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具体明确。

  (七)风险防范

  1、建立贷前筛查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发挥组织优势,村、乡、县三级把关,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初步筛选,经办银行根据申报材料独立评审授信,发放贷款。

  2、完善贷款担保措施。农户贷款实行3—5户联保制度,原则上不再提供其他担保或抵押。确需提供担保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示范大户、专业合作社、互助社和扶贫龙头企业按照经办银行相关要求提供有效担保。各县(市、区)可自行成立担保公司,或与现有担保机构合作提供担保。

  3、建立贷款保险分担机制。各市县加大保险支持力度,优先将“金扶工程”的贷款主体纳入国家、自治区各类政策性保险范围,给予投保主体保费补贴优惠。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小额人身保险等工作。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引导“金扶工程”贷款主体投保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或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为降低金融机构放贷风险、经营主体实现稳健经营提供保障。

  4、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将信用评级与农户享受贷款优惠政策挂钩,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户的农户开辟绿色通道,享受提高授信额度、降低贷款利率、放宽贷款期限等优惠政策。

  5、建立风险补偿金代偿机制。农户因人力不可抗因素造成的贷款难以回收,原则上由风险补偿金承担贷款本金风险及损失。程序为:农户申请——村级审核——乡镇复核——县扶贫办认定——自治区扶贫办终审确定——银行扣抵核销。

  贷款代偿率达到3%,暂停发放贷款,进行整改。

  四、支持政策

  (一)设立产业扶贫担保资金(风险补偿金)

  为确保“金扶工程”顺利开展,设立“产业扶贫担保资金”(风险补偿金),分三年筹措,全区资金总规模争取达到10亿元,与金融机构合作,以1:10的比例放大。按照9个重点县(市、区)每县不少于5000万元、其他县(市、区)每县不少于2000万元标准筹措,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各地级市可参照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先行投入资金开始金融扶贫试点,先试先行。

  (二)财政贴息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户,3年累计贷款额度5万元以内,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全额贴息;非建档立卡农户,3年累计贷款总额中,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5%的利率贴息;对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示范大户、专业合作社、互助社,3年累计贷款80万元以内,扶贫龙头企业3年累计贷款200万元以内,按照年利率3%给予贴息,超过部分不予贴息。

  (三)货币信贷政策

  对于参与“金扶工程”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给予支持。

  (四)信用环境政策

  实行财政扶持资金、信贷资金与信用环境建设相挂钩的政策,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对评定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以及“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青年示范社”的,财政扶持资金给予倾斜,信贷资金给予扩量。对于参与“金扶工程”、逾期不还款的贷款主体(农户、示范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互助社和扶贫龙头企业),财政扶持资金及各类支农资金不再给予支持,金融机构不再给予贷款。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自治区扶贫办牵头、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计划,总结交流情况,完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具体实施主体,要抓好牵头,做好总协调,发挥好扶贫开发主体责任作用;各级扶贫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主动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财政部门要做好产业扶贫担保资金的筹集和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核拨工作,保证产业扶贫担保资金、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金融办要做好指导推动工作,协调沟通各金融机构加强与各县(市、区)的对接协作,协助督促检查金融扶贫措施的落实;人民银行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引导各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加大金融扶贫力度。经办金融机构要做好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贷后跟踪管理和贷款回收工作,进一步简化贷款程序。

  (三)加大政策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认真做好贷款政策宣传、程序辅导和信用教育,让贫困户、示范大户、专业合作社、互助社和扶贫龙头企业按照程序申请贷款,尽早受益发展。要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完善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

  (四)加强资金监管和考核评估

  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部门要通过联合调研、检查等形式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各经办金融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金扶工程”进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创新开展金融支持特困地区发展的考核监测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再贷款与再贴现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乡(镇)、村要加强对贷款主体经营活动的监管、监测,严禁贷款主体既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又进行二次放贷等牟利行为。

  (五)建立信贷数据分析平台

  将各家金融机构信贷信息及规模、地方县(市、区)资金配套及相关政策情况、贷款主体信用等情况,以数据平台分析的形式,有效进行整合,形成金扶工程统一管理平台,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本实施方案是全区金融扶贫的指导性方案,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扶贫办备案。每年10月底前,将本县(市、区)“金扶工程”实施情况报送自治区扶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