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患上职业病人群超10万 平均每年新增150例

25.11.2015  23:57

   宁夏患上职业病人群超10万 平均每年新增150例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李佳伦)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但近年来职业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不仅总量持续增加,而且危害范围不断扩大,接触粉尘、锰、苯、铅、一氧化碳、硫化物、噪声、高温、电磁场等有害因素的劳动者逐年增多,目前已超过10万人,平均每年新增150例职业病病人。

  为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宁夏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宁编〔2012〕107号),明确了各级安监、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同时依法保障职业病病人待遇。

  据了解,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努力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保证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当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要安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除享有工伤保险外,依法享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或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