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征求全面二孩政策意见

17.01.2016  11:29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为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1月15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官网发布了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意见公告。修订的《条例(草案)》共8章66条,与原《条例》相比,减少了1条,删除了5条,修改了17条,新增加了4条,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两孩以内不再进行限制

  《条例(草案)》将原《条例》第16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同时取消了晚婚晚育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删除了第17条“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内容。   

  《条例(草案)》对第18、20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即: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可以生第三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一个或两个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生第三个子女;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婚后生育一个的;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同时增加了《条例(草案)》第20条“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其再生育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还增加了《条例(草案)》第22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一孩和二孩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该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这意味着将原来的再生育审批改为一孩、二孩登记、三孩审批。

  对原《条例》第22条进行了修改,将三孩审批权从县区下放到了乡镇,修改后的为:“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拟取消晚婚、晚育、独生子女产假

  针对市民较为关心的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产假问题,记者发现《条例(草案)》也有详细规定,删除了原《条例》第45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的内容,这意味着如果《条例(草案)》通过,今后没有晚婚、晚育假期。

  此外,将原《条例》第39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这个修改意味着如果《条例(草案)》通过,则取消原《条例》39条规定的享有独生子女产假奖励,但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费。

   增加男女双方产假

  同时,《条例(草案)》第38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女方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以增加生育假九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工资、奖金照发。”这也意味着,《条例(草案)》通过后,女方生育假大约在半年左右,而男方能多休20天左右的护理假。

  记者获悉,我区现行的生育政策是一、二、三孩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群体的主要对象是非农业户籍的汉族家庭,这部分人的婚育观念比较先进,生育意愿相对较弱,且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这部分人的生育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释放。据测算,我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新增出生人口主要集中在2017年~2021年五年间,年均新增出生人口0.45万人~0.94万人,新增出生人口高峰出现在2018年,规模在0.68万人~1.41万人。到“十三五”末,全区总人口预计在707万~710万,人口出生率13‰~13.8‰,人口死亡率4.5‰~5‰,人口自然增长率8.0‰~9.0‰,生育水平虽有所提高,但总体上稳定在适度的低生育水平。

  链接:参与者可将对于《条例(草案)》的书面修改意见寄至“银川市解放西街101号,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处(邮政编码:750001)”,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顾林峰、牛国璧。联系电话:0951-5011971   

  记者  詹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