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保障机制

03.12.2016  19:39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人民监督员履职专项经费保障作出明确规定。据悉,这是全国第一个由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实施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制度的省区,为推进我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宁夏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自治区司法厅为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自治区财政厅反复协商、多次协调,赢得大力支持,出台了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该办法一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由自治区、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申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二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的范围包括组织的会议、培训、宣传、监督案件补贴、学习资料费等费用。三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补贴的标准,按照监督案件每起400元的标准计发。四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宣传以及建立和维护信息库等工作经费,申报列入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予以保障。五是明确对司法行政机关聘任的第一届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已经发生的履职经费,按照该办法规定的计发标准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