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将推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13.01.2017  07:02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沈亚婷)近日,我区出台了《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区将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取消医用高值耗材加成,改革全区医疗服务价格,调增会诊费、护理费等收费价格远低于成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服务量较大的医疗服务项目,调低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项目。

  《意见》指出,我区将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取消高值耗材加成,促进药品、耗材阳光采购,压缩药品、耗材价格的“水分”,挤出空间让利于群众。对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原则上全区三家医院按照70%比例进行补偿,自治区属其他医院及市属公立医院均按照6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其余部分通过加大政府投入、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方式予以补偿。同时,调整后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按医保政策规定支付,保证群众总体负担不增加。

  与此同时,对区属公立医院及石嘴山、固原、中卫市城市公立医院和银川市三甲医院价格进行调整。调增项目包括收费价格远低于成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服务量较大的医疗服务项目,如会诊费、护理费、床位费、部分手术治疗费、中医服务项目。调减项目包括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项目。对于特殊疾病的服务项目,如腹膜透析、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连续性血液净化、放射治疗等项目,《意见》要求尽可能不作调整,减轻弱势和困难群体的就医负担。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确定我区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制定全区医疗服务的定价原则和三甲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其他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不高于自治区三甲医院医疗价格及体现不同等级医院、不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价格保持合理差价的原则制定,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审核备案后同步实施。对市场竞争比价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意见》要求,对拟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要加强调研和核算,注意衔接和平衡自治区三甲医院与市级、县级相同级别医疗机构重要项目价格水平,各级公立医院价格总水平应保持10%-15%的差价幅度。各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其项目调整幅度、价格水平原则上不应超过自治区三甲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